证监会:不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两种“跟投”情况 募基金监管办法近期发布后,证监会针对市场关心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9月12日表示,关于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禁止固有财产和他人财产混同的规定,有市场人士咨询,私募基金行业中普遍存在的“跟投”行为是否属于禁止行为。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私募基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有独立性原则,将固有财产和他人财产混同,违背了基金财产独立性的原则,可能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跟投,一方面是跟投项目,其所形成的权益仍为固有财产;第二个是跟投基金,跟投基金是基金财产的一部分。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属于将固有财产和他人财产混同的情况。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2日表示,中小企业私募债,兑付违约是单体情况,违约率属于正常水平,风险可控,证监会和交易所对其进行风险监测,督促发行人承销商等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设置风险防范范围,处理好风险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时.报.网) 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发布后,市场各方提出一些问题,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2日回应表示,第一,对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方式,依照规定私募基金对特定对象可做相应宣传推介,但不能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第二,针对私募基金财产混投问题,主要考虑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两者混投未违背独立性原则;第三,针对私募基金风险评级问题,是为了确保将合适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风险评级由私募基金自主选择开展,并未强制要求评级机构资质或要求必须经独立第三方评级。(.中.国.证.券.网.马.婧.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