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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加大监管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014-8-15 16:27|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1768| 评论: 0

摘要:   证监会:并购基金等机构开展业务应依法合规  对于"上市公司与PE机构成立并购基金,埋伏未来的并购重组,有长线内幕交易之嫌"的观点,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5日表示,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企 ...

  退市制度改革意见将尽快发布实施 市场信心望提振
  8月1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证监会共收到反馈意见136条。
  征求意见稿丰富了退市制度的内涵,文件出台将为股市营造正能量。社会各界从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的角度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下一步,证监会将对反馈意见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意见,尽快发布实施。
  7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同时,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同步修订,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市场人士指出,完善退市制度改革将有利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降低市场经营成本,同时实现优胜劣汰、惩戒重大违法行为,引导理性投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振市场信心。
  目前,新股发行渐成常态化,如果退市制度一直按兵不动,所谓的资本市场改革将面临半途而废的风险。基于此,不少券商分析师均表示,相信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属于动真格的行动。
  从主动退市、重大事项强制退市、退市指标多元化、退市去向等方面可以看到,我国的退市制度向着国际化迈出了关键的步伐。长期来看,必将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加速资本市场充分融入国际金融市场体系。
  股市场部分与退市相关的重大事件
  1990年12月19日
  上交所开市,当日成为沪市首个交易日。
  1994年7月
  《公司法》第157条作出第一个架构性、原则性规定: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在期限内未能消除,由国务院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999年7月
  《证券法》实施;沪深交易于该月同步公布并实施《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宜的规则》,设立PT(特别转让)制度。7月5日,4只PT股现身。
  2000年
  当年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首次明确规定了具体退市程序: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并戴上PT帽子;而PT股是否终止上市,将再给予3年宽限期。
  2001年2月
  证监会发布并实施《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3年亏损,自公布第三年年报之日起,交易所应对其停牌,并在停牌后5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由证监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2001年12月4日
  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办法规定:公司出现最近3年连续亏损的,交易所应自公司公布年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作出股票"暂停上市"决定,并对"终止上市"规定了6种情形。
  2003年4月4日
  2003年4月4日,沪深交易所推出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即通过建立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制度(*ST),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2012年4月20日
  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5月1日实行,规定创业板退市后转移到三板系统挂牌;不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2012年6月28日
  沪深交易所公布新退市制度方案,要求连续3年净资产为负、或连续3年营收低于1000万元、或连续3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的公司应终止上市。
  2014年3月9日
  证监会主席肖钢表示:退市改革及转板机制的方案都将力争在今年出台。
  2014年7月4日
  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下一阶段退市制度改革的制度要点作出全面规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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