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福林:平台贷风险上升势头被遏制 昨天,银监会召开2014年上半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暨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议,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今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全国银行业系统一手促发展,一手防风险,保持了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态势。 尚福林表示,全面深化改革有了新的进展,民营银行试点取得实质性进展,业务治理体系改革进展顺利。值得注意的是,银行支持实体经济成效明显。根据国务院要求,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落实“金十条”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了定向降准、扩大小微企业再贷款和专项金融债规模、改进宏观审慎管理、调整存贷比等重大政策。 与此同时,防范化解银行业风险工作持续得到加强,有效遏制了平台贷款风险上升势头。截至6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08%,比年初上升0.08个百分点,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1024亿元。对房地产贷款严格名单制管理、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不良贷款率与年初基本持平。(.京.华.时.报 .亿.者 .高.晨) 银监会:三家民营银行获准筹建
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25日表示,银监会已正式批准三家民营银行的筹建申请。 这三家民营银行分别是:腾讯、百业源、立业为主发起人,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正泰、华峰为主发起人,在浙江省温州市设立温州民商银行;以及华北、麦购为主发起人,在天津市设立天津金城银行。 尚福林在上半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这三家试点银行在发展战略与市场定位方面各有特色,目标是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高效和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如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将办成以重点服务个人消费者和小微企业为特色的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定位于主要为温州区域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区居民、县域“三农”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天津金城银行将重点发展天津地区的对公业务。 在今年两会期间公布首批民营银行试点名单后,7月中下旬,这三家试点银行筹建小组向银监会提交了正式筹建申请并获批复同意。筹建方案均是在现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制定的,与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同时,民营银行发起人在出资之外还自愿承担了更多的责任,支持试点银行的更好发展。试点银行均坚持纯民资发起原则,确定了自担风险的有关安排,股东承诺自愿接受延伸监管,并将在开业前制定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 尚福林表示,下一步银监会将指导三家试点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做好各项筹建工作。同时,将继续指导另外两家首批试点银行的筹建小组加快完善和确定筹建方案,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新.华.网 .刘.铮 .李.延.霞) 银监会:民营银行需6个月内筹建完毕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天津金城银行筹备组: 《关于筹建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津金城银行筹字〔2014〕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天津市筹建天津金城银行。 二、同意天津华北集团有限公司认购该行总股本20%股份的发起人资格;同意麦购(天津)集团有限公司认购该行总股本18%股份的发起人资格。其他认购股份占总股本10%以下企业的股东资格由天津银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 三、筹建工作接受天津银监局的监督指导。筹建期间不得开展金融业务活动。 四、筹建工作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天津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如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最长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本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温州民商银行筹备组: 《关于筹建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温州民商银行筹〔2014〕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浙江省温州市筹建温州民商银行。 二、同意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该行总股本29%股份的发起人资格;同意浙江华峰氨纶[9.95% 资金 研报]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该行总股本20%股份的发起人资格。其他认购股份占总股本10%以下企业的股东资格由浙江银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 三、筹建工作接受浙江银监局的监督指导,筹建期间不得开展金融业务活动。 四、筹建工作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浙江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如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最长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本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关于发起设立并筹建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前微银(筹)字〔2014〕00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广东省深圳市筹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 二、同意深圳市腾讯网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认购该行总股本30%股份的发起人资格;同意深圳市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认购该行总股本20%股份的发起人资格;同意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认购该行总股本20%股份的发起人资格。其他认购股份占总股本10%以下企业的股东资格由深圳银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 三、筹建工作接受深圳银监局的监督指导,筹建期间不得开展金融业务活动。 四、筹建工作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深圳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如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最长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本筹建批准文件失效。(.银.监.会.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