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交易、转让的优先股登记结算业务均纳入了规范范畴,《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结算发布的《细则》共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优先股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换为普通股、回购(含赎回、回售)、持有人名册服务和查询、清算交收等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流程及相关申请材料。 根据《细则》的规定,发行人公开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后,即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存管手续。中国结算根据发行人申报的优先股持有明细数据,办理优先股初始登记。优先股完成初始登记后,中国结算将持续地为投资者及发行人提供变更登记、转股、回购、权益分派等登记结算服务。对于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优先股的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企业股份制改革,为发行人提供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细则》作为支持优先股试点的一项重要的配套性业务规则,中国结算在《细则》制定过程中高度重视市场各方意见,通过召集发行人与证券公司座谈、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征集市场建议,《细则》对此进行了充分吸纳。配合《细则》的发布、实施,中国结算还提前组织技术力量对现有技术系统进行了适应性的改造优化。 为更好地服务发行人及投资者,中国结算编制了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常见问题解答,安排专门人员通过业务咨询热线4008058058为市场各方提供优先股试点登记结算咨询服务。目前,《细则》及常见问题解答已在中国结算网站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