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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首单或落农行 中金筹备保荐 工行正研究发行

2014-3-28 11:20|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358| 评论: 0

摘要: 工行正在研究优先股发行计划  工行27日发布的年报显示,按照中国会计准则,2013年工行实现净利润高达2629.65亿元,较上年增长10.2%。  对于记者提出的优先股试点问题,工行董秘胡浩回应,从近期的市场反应看,优 ...

  标普:优先股发行可能改善大型中资银行的资本实力
  国际评级机构标准普尔评级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标普)27日最新观点称,中国政府近日出台有关允许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规定,中资银行可能由此受益。但标普也指出,优先股的发行不会实质性增强中资银行今年的资本实力,因为市场对此类工具的偏好尚未得到检验。以下是观点全文:
  标普资深董事廖强表示:“我们相信,大多数上市的中资银行将考虑发行优先股来增强其资本基础。中资银行的资本结构以普通股和留存利润为主,从而为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工具来增强监管资本留下较大空间。”
  新规定允许上市中资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这部分股票可强制转换为普通股。中资银行还可公开发行优先股,但这部分股票不得转换为普通股。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3月21日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自巴塞尔III推出以来,大型中资银行都已经达到了其提出的资本要求。但是,由于它们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信贷强劲增长以及我们预计它们的利润增速将在未来几年内放缓,因此它们需要不断地补充资本。
  如果中资银行的优先股被作为一级监管资本处理以及期限超过20年,则符合我们对“中等股权性质”类别认定的混合资本工具准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计算调整后总资本(计算风险调整后资本比率的分子)时可以将优先股总额占发行“调整后普通股”比率设定为最多33%。
  但是,我们预计优先股的发行不会实质性增强中资银行今年的资本实力,因为市场对此类工具的偏好尚未得到检验。此外,只有少数几家银行今年获得试点资格。如果银行发行的优先股主要由其他银行持有,则银行业所获得的这种好处就会打折扣。
  我们认为,根据我们的风险调整后资本框架,中国七大商业银行的风险调整后资本比率未来几年可能保持在6%-7%,表明资本实力为“一般”。但是,如果某些中资银行在未来几年内能够实质性降低信贷增速、显著增强资本基础以及将利润保持在合理水平,我们对它们资本实力和收益的评估意见就会改善。
  廖强表示:“我们预计中资银行的优先股将符合一级监管资本要求,因此可适用我们的混合资本评级方法论中的评级方法。我们对此类工具的债务评级的基础是发行行的个体信用状况,而非其发债人信用评级。”
  我们认为,我们在对很多大型中资银行进行发债人信用评级时考虑的政府特别支持因素可能并不适用于这些银行的巴塞尔III混合资本工具。这是因为这些工具的设计目的就是在政府向一家发生损失的银行和优先借款人提供特别支持前消化损失。(.阿.思.达.克.张.金.栋.何.巨.骉.)
  优先股政策激活银行业
  证监会此前公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让商业银行和产业公司之间原本泾渭分明的界限开始逐渐融合。
  《办法》第六十五条对合格投资者的描述,明确允许商业银行可通过自营资金或代客理财产品投资优先股。由于优先股持有人具备有限介入公司管理的权利,这种表述事实上令现行《商业银行法》中禁止银行进行股权投资的表述变得更为灵活起来。毕竟,优先股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普通股股权,但商业银行也由此得到了介入公司并购重组事宜的方便法门。
  这种政策和法律意义上的便利,是传统并购贷款业务所难以企及的。根据《办法》第十条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描述,优先股股东至少在涉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问题上具备否决权。而在传统上,通过并购贷款业务介入资产重组事项的商业银行在类似问题上甚至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表决权,只能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影响公司决策,这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银行资金介入资产重组业务的效率。
  以中国金融体系的现状而论,尽管商业银行信贷占社会融资总量比例近几年大幅下降,但依然占据半壁江山,银行信贷仍然是公司获得外部融资的主要渠道。而局限于《商业银行法》严禁股权投资的红线,海量的银行资金难以与产业界越来越迫切的股权交易需求对接。也正因为如此,近几年以来通过信托等其他机构介入公司资产重组的案例越来越多,分业监管的严格红线在相当程度上令影子银行的市场空间不断扩大。
  随着融资链条的拉长,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很难有效降低,资产重组效率也因此大打折扣。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周期,资产重组并购产生的协同效应原本就较上行周期要低,资金成本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决定并购案例的成功与否。《办法》此番允许银行资金直通优先股,将有效解决产业公司在资产重组事项上的资金来源问题。同理,如若这一渠道运作顺畅,过去两年间令监管屡屡感到头痛的影子银行和非标资产问题也有望得到较好的解决。
  《办法》对银行另一个有意义的地方,则是允许商业银行所发行的优先股在特定条件下实施转股。而相比较对产业公司的政策口径,此次试点的优先股事宜实际在产业和银行之间具备了不同的属性。对于产业公司来说,优先股的性质偏向债务融资,而对银行来说则偏向权益资本。这种区别,既是优先股本身“亦股亦债”属性的鲜活体现,也契合了不同情况下公司的实际需要。
  而由于银行带可转股条款的优先股只能非公开发行,这将赋予目前一些急需补充一级资本的商业银行更大的融资便利性,也能很好避免融资对二级市场形成冲击。虽然非公开发行仅限银行向不超过200名对象募集资金,但是以优先股发行不超普通股股份总数50%,且不超发行前净资产50%的空间来说,这已经足够银行通过这一工具来募集资本了。(证.券.时.报.网.罗.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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