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监会人士谈佣金率:“万二”不是底 昨日(3月6日)下午,在证监会系统两会委员举行的媒体见面会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主任欧阳泽华、证监会机构部巡视员欧阳昌琼就市场比较关心的佣金率与参会媒体进行了交流。欧阳昌琼透漏:“万二”不是底。 欧阳昌琼表示,佣金实际上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的证券经纪业务的服务价格,既然是价格,那就是价值的体现,价格高低体现这项服务价值多少。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了价格,因此佣金在市场主体,也就是券商与客户之间按照平等、互利、自愿、诚信等原则来制订,当然必须要依法依规。 欧阳昌琼强调,佣金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这一条是《证券公司监管条例》40条原话,这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目前,具体规定佣金收取标准的只有2002年证监会与原来的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证券公司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证券公司收取佣金的标准—不超过千分之三,同时不得低于收取监管费用及交给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费用,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上述三项费用加起来差不多万分之零点九,叫做规费。在万分之零点九到千分之三这个范围内收取佣金是符合2002年三部委通知的。 值得一提的是,欧阳昌琼还表示佣金市场化是趋势。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经纪业务收取的佣金都经历了由过去的行政管制或者政府指导走向市场化这么一个过程,我国在2002年以前基本上是按照固定比例收取佣金的,这个比例由交易所规定,比例是千分之三点五。2002年《通知》出来以后设了上下浮动的佣金制度,这也是一种佣金市场化、自由化的形式。成熟市场如美国,也是在1975年的时候才放开佣金行政管制,韩国1995年、日本1999年才市场化。完全市场化,这是一种趋势。虽然很多券商、市场人士都不希望看到佣金打仗的情况,提出能不能由监管部门统一出台一个固定比例或者说区间来规制?市场定价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成.都.商.报.李.智.) 证监会:互联网企业可设立证券公司 在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下,证监会管理层昨日表示,只要是符合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或参股控股证券公司无法律障碍,但还不能直接申请证券业务牌照。对此,券商人士表示并不意外,尽管不能申领牌照,但通过收购或控股进入券商业大有前景。 在互联网企业纷纷进军金融业的背景下,昨日下午,证监会系统两会代表委员举行的媒体见面会上,证监会机构部巡视员欧阳昌琼透露,现阶段互联网企业设立证券公司并无法律障碍,但直接向证监会申请开展证券业务还不行。 关于互联网企业涉足证券业务的传闻并不少。去年年中便有长城证券将与腾讯合资成立网络证券公司的消息传出。 昨日欧阳昌琼在谈到互联网公司证券业务牌照时表示,在现有法律法规条件下,只要是符合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互联网企业,目前发起设立或者参股控股公司并没有法律障碍。但现阶段,互联网企业直接向证监会申请开展证券业务还不行。 对于证监会管理层昨日的表态,华泰证券分析师任劲表示“意料之中”。“互联网颠覆券商行业已是大势所趋,毕竟成本优势太大了。通过互联网卖产品,无论卖10亿元还是20亿元,成本几乎没有变化,而按照传统模式,成本起码要翻一倍。”任劲说,尽管目前直接申领券商牌照还不行,但互联网企业收购或控股证券公司是非常有前景的。 对于业内讨论已久的证券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机制,欧阳昌琼透露,将在两会上递交相关建议。 从2013年年报来看,上市的19家券商中,目前只有中信和长江存在管理层持股,且持股比例相当低,分别为0.16%、0.3%。 “就我个人来说,对这个并不感兴趣。”一位就职于某券商成都营业部的投顾说。在他看来,股权激励属于公司顶层设计,与大多数员工关系都不大。“毕竟我们是考核业绩,还是完成营销任务比较重要。”此外,由于大部分券商是国有企业,没有政策的话,国资审核也较为困难。(华.西.都.市.报 赵.雅.儒.) 宋丽萍:改革创业板制度回归功能定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在谈及多维度应对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时表示,创业板现行的制度体系与其定位还有差距。改革创业板制度,回归创业板功能定位,对引导全社会创业创新投资流向有很大影响。 她指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一直在思考如何顺应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未来将在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的基础上,继续大力发展创业板,推进资产证券化进程,支持并购重组,探索中小投资者保护,坚定推进注册制改革。 宋丽萍表示,应改革创业板制度,回归创业板功能定位。她指出创业板一开始就明确定位于服务创新型和成长型企业,但在推进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创业板现行的制度体系与其定位还有差距。一是再融资政策迟迟未能落地,制约了已上市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二是现有的准入标准中,成长性指标、盈利要求等与创新型企业发展特征不相适应。最典型的就是互联网行业。海外市场尽揽我国互联网企业的精华,这是一个重要原因。三是创业板公司并购重组多为行业整合和上下游并购,交易类型相对简单,但商机稍纵即逝,对审核时效要求高,需要简化并购重组审核程序。四是创业板股权激励仍沿用主板的相关规定,功能受限。改革创业板制度,回归创业板功能定位,对引导全社会创业创新投资流向有很大影响。 此外,她还建议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发挥并购重组功能,注重规范监管,建议应坚持并购市场化的定价原则,让并购双方充分博弈,在警惕关联方高价并购的前提下,允许采用更丰富、多元化的指标来判断并购估值,如可比并购市盈率;以修订《证券法》为契机,进一步发挥交易所在保护中小投资者中的作用:一是明确以投资者为导向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信息披露责任。二是强化交易所纪委处分和早期预警的功能,及时遏制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系统构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全方位加强投资者保护;实现监管转型,推进注册制改革。(中.国.证.券.报.) 证券法修订草案拟12月初审 权威人士昨日透露,目前证券法修订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其中,扩大证券定义范围、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预留空间、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加大监管机构的执法权力、加大证券犯罪处罚力度等内容,是此次证券法修改的重点。 该人士称,根据初步工作安排,证券法修订草案将在今年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首次审议。 自去年10月证券法(修改)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以来,证券法修改工作就开始步入快车道。去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了证券法(修改)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了证券法修改工作。该人士指出,目前证券法(修改)起草组正快马加鞭推进该项工作。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创新步伐突飞猛进,市场基础和环境发生了质的改观,不仅市场产品丰富,而且市场体制机制也逐渐完善。 证券法实施以后,也进行了一次修订,但部分条款逐渐与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环境不适应,有必要进行新一轮修订工作。例如,现行证券法有关证券范围、发行上市、并购重组、投资者保护等很多方面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迫切需要对证券法进行修改。 在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证监会主席肖钢阐述了证券法修改的法理和逻辑,其中,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应是证券法基本价值取向。他也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包括研究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研究建立证券市场的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建立监管机构责令购回制度等等。 业内专家认为,证券法修改要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和国际化的思路,做好顶层设计,力求未来证券法能为资本市场创新发展打开空间,能够“管”五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增强证券法的前瞻性和适应性。 证券法于1999年7月施行。200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证券法修改纳入当年立法计划,修订后的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上.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