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中国证监会出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基金公司的实施细则后,率先在前海设立CEPA、ECFA框架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 解读:前海目前已取得港资“一参一控”两家证券公司、台资“一参一控”两家证券公司和港资控股一家基金公司的金融牌照,相关筹建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待条件完全成熟后,即可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 12.率先在前海开展跨境证券投资业务,试行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QDII2),允许符合条件的前海企业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 解读: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个人和企业按规定开展跨境证券投资业务,不仅可以拓宽社会富余资金的投资渠道,而且可以减轻国家外汇储备压力。此项改革措施若能获准实施,可使前海合资证券公司凸显业务优势。 13.探索在前海开展私募债、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人民币金融产品跨境交易。 解读:允许QFII、RQFII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在前海新型要素交易平台挂牌交易的、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私募类金融工具,可以体现金融创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指导思想,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此项创新措施获准实施后,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小贷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证券公司的业务规模会急剧增加。 14.创新资本项下外汇额度管理模式,对跨境流动资金实行轧差管理,以具体金融产品类别为核心进行管理,根据产品交易情况循环使用额度。 解读:淡化资本项下收付汇逐项审批,对同类金融产品的收付汇轧差余额而不是发生额实行限额管理,将给前海企业开展资本项下业务带来极大便利。 15.争取对境外财务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采取不同管理措施,前海注册的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在外资比例不超过10%、且进入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产业时,视同内资管理;前海注册的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接受股权投资母基金投资,在外资间接出资比例不超过5%、进入暂未对外开放的产业领域时,视同内资管理。 解读: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的外资普通合伙人为了更容易在境内募集资金,通常会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或含有外资成分的股权投资母基金共同出资,以增强境内投资者的信心。《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要求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但是在遵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前提下参与新股发行和股票增发无须事前审批。参照这一规定,允许前海注册的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在外资直接和间接出资比例合计不超过10%、且进入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产业时,视同内资管理,有利于吸引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前海发起设立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但是根据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许多允许民资参与的文化行业属于禁止外商投资产业范围。前海注册的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接受股权投资母基金投资,在外资间接出资比例不超过5%(例如外资对股权投资母基金的出资比例为30%、股权投资母基金对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的出资比例为15%)、进入暂未对外开放的产业领域时,视同内资管理,符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改革方向。此项创新措施若能获准实施,将有利于前海打造亚太PE中心。 16.推动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基于电子商务大数据的小额贷款公司、新型业态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保险公司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解读: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刚刚起步的朝阳产业,极有可能对现有金融体系产生颠覆性影响。为抓住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窗口期”,尽快形成产业规模,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前海国家级金融开放创新平台的功能定位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方向,鼓励民间资本在前海探索实践各种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并力促该产业集群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 17.争取在前海设立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新型保险机构,积极引进外资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公司在前海设立机构,推动深圳再保险机构与香港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 解读:前海是国家级的金融创新“试验田”,对创新业务的试错容忍度较高,十分适合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新型保险机构入驻发展。引进外资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公司在前海设立机构,推动深圳再保险机构与香港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有助于深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18.建立前海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争取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在前海设立驻点机构。 解读:目前中国证监会已同意深圳证监局设立前海监管办公室。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整合监管力量,实现监管前移,有利于探索金融监管的新模式,方便结合部事项的沟通,提高监管效率。此项改革措施若能获准实施,前海有望率先实现金融混业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