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光大乌龙指主角状告证监会
凯立案主辩律师重出江湖 2014年2月7日,杨剑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证监会。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了解到,杨剑波准备状告证监会之前,同多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接触,其中不乏有德隆案的主辩律师。在经过了几月的接触过程中,杨剑波最终选择了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江和杨翼飞律师。李江律师曾代理过通海高科欺诈发行股票案、科龙案、银广夏案等诸多股市大案的李江,真正在资本市场一战成名的莫过于2000年的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南凯立”)状告证监会一案。此案作为中国公司状告证监会的第一案,如今已经写入了证券、法律等诸多教材,成为行政诉讼的经典案例。 海南凯立是一家为修路而诞生的公司,上市就是为了融资修路,海南省政府从国家民委获得一个上市指标,从1988年2月证监会通知海南凯立上报预选申报材料,到1999年9月收到海南省政府转达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证监会已经取消凯立公司发行股票资格的通报。在2000年4月,证监会向凯立公司发了一个关于退回预选材料的函,认定凯立公司会计资料不实,利润虚假,作出取消其A股发行资格的决定。凯立公司决定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证监会做出的错误结论,恢复对凯立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查和审批程序。 证监会成立以来,从未有过公司状告证监会的举动。可是1998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中,则将股票发行由审批制转为核准制,凯立公司的上市审核正是审批制向核准制过渡过程的转化问题,凯立案对于监管体制在转变过程中如何衔接的问题提出了挑战。2000年10月19日,凯立公司状告证监会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经过4个小时的激烈交锋,让人们对于公司上市方面“阳光作业”和建立健全申诉制度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 2000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凯立公司胜诉,法院判决责令证监会恢复对凯立公司上市的审查。证监会不服上诉,2001年7月5日,二审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按照二审法院判决,今后证监会在查处信息披露不实上的权力将受到严重限制,必须委托主管机关或者专业机构对相关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做出确认之后,才能以此为根据做出查处。 凯立状告证监会胜诉后,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给予了高度评价,“目前正是证券体制辞旧迎新的转型时期,中国证券市场也将迎来法制化的春天,司法机构的介入和判决会优化证券监管水平。”著名学者刘纪鹏认为,这个案子给证监会敲响了警钟,资本市场的不规范、不合理现象,改变起来异常艰难,不能再犹豫了,必须尽快向市场化的方向转移,斩断旧的审批体制的“情结”。 随后,由凯立案引发的会计游戏规则、审批游戏规则以及证监会查处权限均历史性地发生了改变。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后,证监会在短短半个月期间对光大证券的相关责任人做出了处罚,徐浩明、沈诗光、杨赤忠、杨剑波均领到了“终身禁入”的处罚。 杨剑波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曾经希望借行政听证的机会进行申诉,可是光大证券内部派人游说,让他放弃行政听证。 杨剑波决定向法院起诉证监会。李江律师不愿意再提14年前同证监会在法庭上的唇枪舌剑,而这一次不可避免在法庭上相见。李江也不愿意过多听证谈及这个案件得的景,在他看来,这只不过是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一次正常博弈。希望通过诉讼,能让所有与此相关的各方真正思考并体会到公平、公正、公开。(证.券.市.场.周.刊.李.德.林) 海外市场对内幕交易的认定 策略投资在中国尚属新生事物,受传统的单边、趋势性现货交易理念和做法的影响,策略投资容易被误解为内幕交易。而在成熟市场,该类事件则不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根据2003年6月欧洲议会以及2003年1月28日欧盟理事会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规定,同时根据法国法律,要求“所有的发行人都能让市场及时知道所有的内幕信息”。 根据AMF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总则223-2,第621-1条所界定的内幕信息,有三个维度的特点:它必须是准确的,保密的,且一旦被披露,会对股市造成一定影响。但是,“发行人可以有合理的职责推迟一个内幕信息的公布”,如果它满足了以下三个条件:(1)可以证明不披露该信息,是为了不给公司的合法利益带来损失(特别是在严重危害和紧急威胁到公司本身的金融健康时);(2)信息的不披露,必须保证不能对公众产生误导;(3)如果不披露,要保证信息的保密性。 此外,美国、英国等国法律,对合法形式的内幕交易也有明确的规定。 美国SEC Rule 10b5-1关于“合法的内幕交易”的条款规定:“如果内幕知情人能够证明该交易被实施是因为过去已经存在的合约或者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交易已有确凿的计划来指导今后的交易。” 英国关于内幕交易的法律CJA Defense (S53 and Schedule 1)规定“合法的内幕交易”是指:“内幕知情者不指望通过该交易达到盈利的目的,或内幕知情者认为该信息已经被广泛传播到没有不对称的程度,或内幕知情者,无论有无该信息,都会如此方式交易”。 在著名的法国兴业集团(下称“法兴”)交易员重大交易欺诈、伪造头寸案件中,法兴用了两天的时间核查欺诈事实,确认头寸。随后,在告知法国央行行长、审计委员会和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的情况下,法兴开始在非常不利的市场环境之中,对“欺诈案”中头寸进行紧急平仓,整整抛售三天,平掉全部头寸后,才公布停牌、欺诈案事实和公司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情况。 法兴案例和光大案例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是有一个非正常的大额头寸建立了,那在处理这个头寸的时候该如何应对。两家公司面临类似的情形。 光大乌龙指事件基本也满足法国监管当局对“推迟内幕信息公布”的几条要求。第一,若公布该事件给公众,将对光大证券的财务状况造成极为不利的情形(光大证券面临巨大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在较为不利的情况下甚至都导致破产);第二,若第一时间公布,市场知道光大证券建立了大量多头错单,预计其会在期指市场上建立空单;这会引导投资者纷纷建立空头以投机获利或对冲风险,那这样会立即加剧市场的波动性,对市场的健康运行更加不利(这也是为什么在境外成熟市场并不是必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者必须马上公开相关内幕信息);第三,若光大证券内部发现此错单行为后,能保持对外保密(除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外),则市场里有赢家有输家,市场总体均衡。 对于已经建立大规模套利头寸的公司来说,比如,有些大的证券公司在高峰时有超过10000张套利头寸,他们知道自己会在一个大约什么节点平仓获利(卖掉现货、平调期货空头),而大规模平仓的行为完全可能引起导致市场加速下跌等影响。如果认定此类公司已经建立的巨额套利头寸就是内幕信息,在大规模平仓之前得先公告、以排除内幕交易的话,那么,在业务实践以及海外成熟市场的实践中,这种公告的要求,是难以说得过去的。 基于新浪视频新闻在华尔街所做的调研来看,在海外成熟市场,专业机构和投资人会一边倒地觉得光大证券是不应该受到惩罚的。其实,包含高盛乌龙事件在内,海外市场对此类事件的反应是比较平淡的。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对类似事件的不同反应,或许正体现了投资者以及舆论对此类事件的理解程度的不同。(.证.券.市.场.周.刊.赵.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