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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钢开出监管改革清单 提注册制改革思路

2014-1-23 07:50|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1586| 评论: 0

摘要:   肖钢:抓紧制定注册制过渡期安排  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日前召开的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当前,我国已具备了向股票发行注册制过渡的基本条件。但实施还需要一个过程,并且要以《证券法》修改 ...
  2014年资本市场监管工作七大看点
  编者按:日前,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作为今年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总定调与总部署,会议备受市场各方关注。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会议上提出了2014年证券期货监管转型的"六个转变"以及九项主要任务。记者从中提炼出2014年资本市场监管工作的七大看点并作出深入解读,以期给资本市场参与各方带来思考和启迪。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应法治先行
  宋一欣表示,应尽快修订《证券法》,同时针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刑事司法解释
  "监管取向从注重融资,向注重投融资和风险管理功能均衡、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转变。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保护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全体投资者。"这是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在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对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再次强调。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肖钢的此番表态表明了投资者保护作为监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体系将更加完整,这将有利于重振投资者士气,增强市场信心,重新焕发市场激情与活力。
  因此,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工作一直高度重视。
  新一届政府成立之初,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就提出要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13年5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上提出,要制定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此后,国务院批转的《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政策体系。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3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针对长期以来投资者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了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是指导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和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也一直把保护投资者权益作为工作重点,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特别是肖钢上任以来,明确提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真正捍卫市场公平和平等的原则,就必须旗帜鲜明地保护中小投资者。","要在全社会形成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良好氛围,使中小投资者享受到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红利"。
  "要把投资者权益保护落到实处,需要法治先行,执法要到位。"知名证券维权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充分发挥一线监管机构的主动性,推动完善监管执法配套的相关法律制度。宋一欣认为,首先应先尽快修订《证券法》。同时,针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和虚假陈述、市场操纵、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刑事司法解释,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注册制方案预计上半年制定完成
  当前我国已具备新股发行向注册制过渡的基本条件,但实施需要一个过程,并且要以《证券法》修改为前提
  新股发行注册制这项工作,监管层正在加紧推进。
  在21日召开的"201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肖钢在谈到监管转型的主要任务时,其中一点是"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当前,我国已具备了向注册制过渡的基本条件。但实施还需要一个过程,并且要以《证券法》修改为前提。要抓紧制定过渡期安排,做好今年的新股发行审核工作。"肖钢表示。
  尽管肖钢在今年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并没有就注册制改革方案给出具体的时间表。但有消息人士透露,预计改革方案会在今年上半年制定完成,并报国务院审批。
  注册制改革是推进监管转型的重要突破口,牵一发而动全身,必将带动和促进其他方面的改革。但是,对于在我国新股发行实行注册制,市场各方存在不同的观点。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胜军认为,注册制面临的最大挑战来自于我国还不够严厉的法制。他指出,一般来说,一个实行严刑峻法的股票市场才能杜绝欺诈行为,证监会在推进注册制的过程中必须通过修法来完善法律体系,才能给注册制保驾护航。
  在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实证研究课题组组长、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叶晓华看来,在注册制下,公司的价值主要是由投资者自己判断的,这意味着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将成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因此能否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投资者需要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帮助投资者合理评估上市公司的价值,作出正确的决策,实际上是注册制能否在中国取得成功的关键。
  他指出,注册制下,价值投资的理念被逐步凸显,全面披露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整体状况,将能够为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定,提供重要的参考。因此,有必要将法律风险报告列入上市公司的常规披露信息。这一报告甚至应当包含如下内容:法律风险成本指数报告,上市公司结构性法律风险报告,运行性法律风险报告,主要法律风险提示,重大法律事项和综合评估等。
  日前,证监会在2014年监管工作会议上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这意味着监管理念的巨大转变,厘清责任,提高监管效率。这要求首先要树立'讲真话'的风气;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步,要对讲假话的人进行严厉处罚;最后,要对投资者建立适当的补偿机制。这也是为注册制建立制度性的保障。"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稳步推进,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量和复杂性逐步加大,投资者保护任务日益艰巨。证监会表示,由于证券产品的复杂性、虚拟性和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特别突出,决定了信息披露在整个资本市场运行过程中处于中心和基础地位。只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才能形成合理的市场定价,发挥资本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
  对于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全过程,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此前做出过解读。宋丽萍提出,首先,企业作为发行人,需要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其次,企业上市的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最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也要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不过,李大霄表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是当前最重要,也是最正确的决定,不过对于规范信息披露仍然还有一段路要走。上市公司作为"讲真话"的主体,首先要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目前,除了法定披露,其他信息是否披露以及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很难及时加以监管。因此,监管的重点,不仅是要加大对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惩罚力度,更需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培训,明确什么样的事件需要披露,并鼓励上市公司进行主动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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