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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控制 造假回购全部新股

2013-12-30 20:30|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286| 评论: 0

摘要:   证监会: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行监管函346号  各保荐机构: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入贯彻以信息披露 ...
  深交所:造假上市将被要求回购全部新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30日发布实施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2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2年2月修订)》(深证上〔2012〕23号)同时废止。对比来看,修订后的《指引》对新股发行中可能存在的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制定了堪称史上最严格的惩罚措施,一旦造假上市将会被要求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承诺。
  《指引》规定,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二)关于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以及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的承诺;(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承诺;(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根据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计算)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六)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说明;(七)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的说明等等。
  此外,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也被要求作出承诺:如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上市公告书中,《指引》还要求,发行人应当在显要位置作出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投资风险的要求也在指引再次被重点提及,《指引》要求,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作特别提示,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特别是针对创业板市场的风险,明确要求重点提示投资者: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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