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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复:基金公司自然人股东资产不低于3千万

2013-12-27 15:21|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154| 评论: 0

摘要: 12月27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今日发布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 ...
12月27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今日发布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国务院批复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国务院批复规定,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国务院批复还规定,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不得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括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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