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是“市场与机构主体”子体系。要以不同市场组织主体和市场机构主体的设立和治理规范为核心,在机构、基金、期货有关公司管理的现行制度规定基础上,整合形成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基金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在当前规则基础上制定涵盖不同市场层次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五是“对外开放”子体系。要以引导、规范境内主体利用国际市场为核心,制定境内机构提供跨境证券投资服务管理办法、跨境监管执法合作管理办法等规章。 六是“审慎监管”子体系。要以系统性风险的监测、预警与防控为核心,统合形成市场统计监测办法、市场风险基金管理办法、风控指标管理办法、信息技术安全保障办法等规章。 七是“投资者保护”子体系。要以投资者权益的保障与救济为核心,在现有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销售适当性、现金分红政策的基础上,统合形成适用于整个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办法、产品销售规则、股东权益保障与实现办法,制定投资者公平基金办法、公益机构支持投资者维权诉讼管理办法等规章。 八是“监管执法”子体系。要以统一证券期货监管执法程序与实体性认定标准为核心,统合形成监管工作职责规定、监管信息公开办法、信访工作规则等规章,根据发现、立案、调查、处罚、复议等执法工作关键节点分别制定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立案审查处理办法、行政和解实施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章,针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老鼠仓”等重大违法行为相应制定实体性认定办法。 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一方面,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立法、司法机关做好立法工作,主动反映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制度需求,加快推进证券法修改和期货法制定工作。要充分运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形式,有效解决市场改革创新和监管执法实践面临的制度供给问题。另一方面,要切实履行好证监会的自身职责,集中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整合工作,建立专门的、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增强法律实施规范体系结构的统一性、制度内容的科学性和层级效力的适当性,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财.新.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