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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开闸 50只股下月陆续上市

2013-12-2 18:47|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230| 评论: 0

摘要:   证监会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这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  根据意见,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的审核重在合规性审查,企业价值和风险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 ...
  证监会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这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
  根据意见,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的审核重在合规性审查,企业价值和风险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经审核后,新股何时发、怎么发,将由市场自我约束、自主决定。
  意见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调整新股配售机制,更加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约束发行人定高价,抑制投资者报高价,遏制股票上市后“炒新”行为。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发行过程中的独立主体责任,规定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执业情况将按规定予以公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而是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对发行人、大股东、中介机构等,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采取中止审核、立案稽查、移交司法机关等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处罚力度。
  据悉,意见发布后,需要一个月左右时间进行相关准备工作,才会有公司完成相关程序。预计到2014年1月,约有50家企业能完成程序并陆续上市。
  解读
  多举措医治A股顽疾
  为注册制改革打下基础
  针对此次改革与注册制改革的关系,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需要有步骤地推进。
  该负责人说,新股发行应以发行人信息披露为中心,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把关,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申请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在充分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由投资者自行判断企业价值和风险,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该负责人强调,注册制不是简单的登记生效制,不能将注册制理解为不管了,就是登记备案,自动生效,也不是说股票发行不要审了,更不是垃圾股可以随便发了,而是审核方式要改革。他说,注册制改革需要法律的修改,需要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改革措施,也需要市场逐步适应和过渡,是一个连续的、循序渐进的、不断深化的过程,本次改革将为注册制改革打下良好基础。
  新股发行由市场决定
  A股设立以来,已经历8次新股发行暂停、7次恢复发行。未来IPO节奏将不再人为控制,也是此次改革中的一大亮点。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1月30日答记者问时表示,新股发行的多少、快慢将更大程度由市场决定,新股需求旺盛则多发,需求冷清则少发或者不发。
  今后,证监会将不再管制询价、定价、配售的具体过程,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确定新股发行时机和发行方案,并根据询价情况自主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广发证券(000776)一位不愿具名的保代表示,未来投行与拟上市公司会双向选择,质量不好的公司未来发行难度加大;同时,投行的销售压力越来越大。将来A股的发行溢价将不复存在,业绩不好的增长不大的企业,价格会发得很低,或者发不出去。从国际上看,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关系最直接,A股以前的发行价格过高,就是因为机制扭曲,与二级市场的联动不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今后发行人可以选择普通股、公司债或者股债结合等多种融资方式,融资手段将更加丰富自由。上述广发证券保代称,企业上市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融资,如果通过发债也能达到目的,企业就不会再走上市这条独木桥,有利于分流IPO的压力,给真正要通过股市来体现价值的上市公司以更多机会,让有成长性的企业能有更好的发展,并提供更好的投资机会。
  不允许借壳创业板
  除发布以上改革《意见》,证监会11月30日还发布通知,要求对借壳上市要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上市标准,同时不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证监会说,目前借壳上市条件低于IPO标准,投资者对绩差公司被借壳预期强烈,绩差公司的炒作成风,内幕交易时有发生,绩差公司通过卖壳成股市“不死鸟”,难以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等同后,有利于遏制市场对绩差股的投机炒作,从根本上减少内幕交易,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此外,还可防止审核标准不一致带来的市场套利,并引导资本等市场资源和监管资源向规范运作程度高的绩优公司集中。而对于创业板不允许借壳上市,证监会表示,如果允许在创业板借壳上市,将弱化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创业型企业的服务功能,扭曲创业板市场的定位,加剧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炒作,还易引发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链接
  我国将开展优先股试点
  据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 中国政府网3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对优先股做出明确定义,并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意见对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也做出相应的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此外,意见还规定,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投资优先股的比例不受现行证券品种投资比例的限制,具体政策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
  .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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