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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今日获通过 呈四大亮点

2013-11-22 16:51|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504| 评论: 0

摘要: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今日获通过 呈四大亮点  记者获悉,今日上午,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杭州闭幕。此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浙江省机动车排气 ...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今日获通过 呈四大亮点
  记者获悉,今日上午,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杭州闭幕。此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浙江省价格条例(草案)》等.其中,《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获表决通过。
  自温州金改以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就备受市场关注。分管金融的浙江省副省长朱从玖曾指出,该条例如获得通过,将成为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该条例对防范化解民间金融风险,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秩序,促进温州民间金融不断规范有重要意义。
  据新浪报道,这次正式通过的管理条例有几个细节值得注意:
  一是取消利率48%的上限。原《条例》草案中规定,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上,而且超过48%的利率上限,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解释,在征求中央有关部委的意见之后,上限取消,改成了比较含糊的说法:“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因为中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48%的上限可能会和4倍利率原则相冲突。
  二是公务员和金融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条例》显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活动,这是为了防范关联性的权力寻租。因为公务员、金融从业者掌握一定的资源,如果同意他们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他们能够变着法套现,这是不公平的做法。而且现在已经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所以要立法打击。
  三是定向集合资金管理人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八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辖区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
  四是定向集合资金应当用于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项目闲置资金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资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同意,可以用于温州市辖区内不超过六个月的短期民间借贷,但其数额不得超过该期定向集合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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