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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修订《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13-11-14 16:16|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498| 评论: 0

摘要:  银监会网站消息,近日,银监会在全面总结往年施行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既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又要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的要求,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 ...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机构变更许可事项,中资商业银行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拟任人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一百零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一百零三条 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许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外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中资商业银行依照属地监管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工作,人员任职后应当在5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第一百零五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一百零六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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