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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调印花税红利税 国务院作重要批示

2013-5-28 07:41|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1689| 评论: 0

摘要:   [核心提示]调查显示,企业普遍反映目前仍存在对企业经营活动行政性干预过多、公平竞争环境有待完善、企业税费负担重和社保支出多、融资与并购存在障碍、创新环境不理想等五大类问题。为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 ...
  券商大集合转型尚待国务院审批
  6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正式施行,这也是符合条件的券商能够上报开展公募业务资格的日子,但对大部分来说,距离实际操作还很遥远。
  《金证券》记者获悉,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本周四,与机构部主任、基金部主任、上交所领导、上海证监局领导及10多家券商资管部或运营部负责人聚在一起,对《新基金法》实施后券商如何进一步开展资产管理和托管业务进行了讨论。
  证监会领导表示,根据《新基金法》第十九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规定,目前大部分券商不能申请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理由有两个:一是大部分证券公司有控股或参股基金公司,而其董监高在基金公司一般担任职务;二是一般证券公司拟申请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公司高管面临同时担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高管的问题。
  在不申请托管人资格的前提下,解决方案有三:一是在基金公司任职的高管从基金公司撤出;二是成立独立子公司;三是不开展公募业务,大集合计划整合到控股或参股基金公司。如需申请托管人资格,解决方案也有两个:一是成立子公司;二是公司仅申请私募业务的托管人,并要求董监高从基金公司撤出。
  与会人士向《金证券》透露,关于券商大集合计划转型的问题,目前证监会正在向国务院打报告,按照法不追溯原则,允许大集合计划继续运作,但不允许申购、转让,信息披露需符合《新基金法》要求,具体安排需在国务院回复后出指导意见。
  按照《新基金法》,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被定性为公募基金,适用公募基金的管理规定。因此6月1日以后,证券公司不再发起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据悉,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会上强调,资产管理业务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需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发展,银行理财、信托、保险有些不规范的地方,可能因此付出代价。(.周.末.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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