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家券商33个IPO项目恐中止 因保荐机构屡屡遭到证监会的处罚或调查,目前正在排队的创业板IPO项目中,有33个项目恐怕将受到影响。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及申报企业情况》显示,截至上周末,共有220家IPO企业项目未中止审查,而由平安证券、南京证券、民生证券、光大证券[1.54% 资金 研报]、国信证券这些“问题”中介保荐的项目达到33个。 此前,因保荐项目存有问题,平安证券、南京证券、民生证券都受到证监会不同程度的处罚。平安证券被暂停保荐资格三个月;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则被暂时停止接收推荐项目和材料;而光大证券和国信证券处于取证之中。 受此影响,上述五家保荐机构保荐IPO项目也备受市场关注。分析人士认为,“一般来说,大家都会比较关注由有‘前科’的保荐机构保荐的IPO项目,这难免会对那些IPO企业产生不利的影响”。这其中,国信证券保荐的IPO项目恐怕最为“受伤”。 根据公告,前述提及的五家“问题”中介机构保荐的33个创业板IPO项目中,国信证券保荐的项目最多,共有14家,占比近50%。由平安证券保荐的项目有8个,由光大证券保荐的项目有7个,由民生证券保荐的项目有3个。 “不少IPO企业都已被中止审查,也许是未按时提交自查报道,也许是自己主动提出中止。但不论是因为什么原因,或多或少都有对申报材料不够自信的因素存在。”分析人士指出。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目前已中止审查的IPO项目中不乏有这些保荐机构的身影。公告显示,在已中止审查的26个IPO项目中,由国信证券保荐的有三个,分别为杭州华银教育多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由光大证券担任保荐机构的有两个,分别为北京星河亮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国信证券保荐的项目似乎饱受诟病。据称,国信证券在2012年保荐的22只新股中,有8只出现净利润同比下滑。此外,在2012年上市的次新股、业绩下滑幅度最大的10家公司中,更有4家来自国信证券。(.北.京.商.报 .叶.龙.招) 发行优先股对IPO重启意义重大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24日表示,证监会正在积极推进优先股相关研究工作。日前,证监会主席肖钢也提出:已将优先股试点方案上报国务院,加快推进优先股试点工作。优先股的推进流程初步设想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国务院出台相关解释文件,其次是各部委出台相关规定,最后是交易所出台相关细则。优先股将在条件成熟时推出。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由于股市扩容过度,市场低迷,IPO于去年已暂停,但虽然经过核查自审,现还有500多家在排队候迎上市。然而,暂停不会永停,一个丧失了融资功能的市场,也即“残疾”市场。那么,怎样改革后重启IPO发行,这就非常考验监管者的智慧了。如果恢复优先股发行,一方面解决了巨大的公司融资问题;另一方面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情况适时赎回优先股,缓解公司的债务压力。 在美国,优先股的发展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发行优先股的好处有:优先股融资属于权益资本融资,不能在二级市场上市,可以降低二级市场的扩容压力。我们从近期的报道中发现,无论是巴菲特购买通用股票还是美国政府出资购买银行股份,都采用了购买优先股的方式,这就说明优先股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 笔者认为,我国发行优先股有如下重大意义:首先,将大小非限售的股份转化为优先股,可以缓解市场减持压力。优先股只能在交易所系统集中交易,而不能在二级市场减持,从而消除了长期以来市场对大小非减持的恐惧。同时,将大小非的普通股转换为优先股,大小非等于获得了公司的高息债券,保证了其现金流,并且仍然可以协议转让,不影响大小非的随时退出。由于其价格低,很容易在市场上找到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接盘。 其次,限制了大股东的股权霸主地位,将大股东股权转成优先股,不仅是与国际股市接轨,而且还能有效地解决“一股独大”问题。 再次,优先股可以缓解国有控股和市场化之间的矛盾。将国有股转为优先股,一方面能使国家获得丰厚的股息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国家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干预;既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又可以把公司的自主经营权落到实处,推动上市公司经营市场化进程。 众所周知,发达国家的股票一般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而我国现在只有普通股一种,中国优先股制度最早的雏形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出台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优先股制度在不断的实践中获得了发展。例如1990年,深圳发展银行发行优先股1148万股,占总发行股票约24%。然而,由于1993年《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优先股制度,优先股发展陷入了沉寂。在1997年证券法实施之前如万科公司也发行过优先股。但因为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不认可优先股的地位,这些优先股先后被赎回注销。优先股制度在我国一直都没有得到确立,主要是由于优先股制度在法律上的空白。要引入优先股制度,要尽快修改《公司法》、《证券法》,在法律上承认优先股的地位。 耐人寻味的是,证监会在谈发行优先股的同时还强调:第二轮IPO现场检查抽签6月进行。这是否是再次推迟IPO发行,为发行优先股赢得更多的时间?(.经.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