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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严控热钱 专家料涌向楼市和地方项目

2013-5-7 07:17|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1425| 评论: 0

摘要:   外管局多点布防 严控热钱流入  国家外汇管理局昨天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从6月1日起,对商业银行结售汇启动综合 ...
  外管局多点布防 严控热钱流入
  国家外汇管理局昨天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从6月1日起,对商业银行结售汇启动综合头寸管理,对进出口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严格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主动报告可疑交易并启动窗口指导,对违法外汇管理规定的银行和企业,将依法从重处罚。外管局广东省分局有关人士昨天表示,尚未收到正式通知文件,但从通知内容看,属于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重申和强化。
  结售汇头寸限额首设公式
  自2010年起,国家外管局对商业银行结售汇实行限额管理,但主要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等对头寸采取核定限额的管理模式。此次《通知》则首次明确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计算公式,即“各银行当月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上月末境内外汇贷款余额-上月末外汇存款余额×参考贷存比)×国际收支调节系数”。其中:中资银行的参考贷存比为75%,外资银行的参考贷存比为100%,国际收支调节系数为0 .25。《通知》要求外汇贷存比超过参考贷存比的银行,应在6月底前将综合头寸调整至下限以上;下限调整后,其上限随之上调相同额度。外汇贷存比低于参考贷存比的银行,原有的头寸限额保持不变,但应把握外汇贷款的合理增长,防止外汇贷存比过度波动。
  违规外汇流入企业将遭降级
  对于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流入量较大的进出口企业,《通知》要求各地外管局及时发送风险提示函,对未及时说明情况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企业,将被列入B类企业,并实施严格监管。此类企业列入B类后,符合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等条件的,外汇局将其恢复为A类。
  《通知》还要求,银行应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得协助客户规避外汇管理规定;应加强对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指导,保持贸易融资合理增长;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加强对虚构贸易背景等行为的甄别,主动报告可疑交易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异常跨境资金流入。
  同时,外汇局应高度重视异常资金流入风险,强化监测分析与窗口指导;对异常资金流入线索,应主动开展现场核查或检查;对于使用虚假单证进行套利交易的案件,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导致违规资金流入的银行、企业等主体,应依法给予罚款、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并加大公开披露力度。(.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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