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鼓励长期投资拟提高基金惩罚性赎回费 证监会2月22日发布《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决定》),明确将改革基金销售费用管理,促进市场化、差异化销售费率机制的形成,鼓励基金公司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鼓励长期投资方面,证监会拟提高惩罚性赎回费,并将对惩罚性赎回费的选择性规定修改为强制性规定。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国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涵盖了申(认)购费、赎回费、转换费、销售服务费等多种类型。现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对费用结构和最高水平做出规定。但目前开放式基金定价机制等方面出现一些影响市场化竞争问题,包括:全行业对同一产品约定的收费模式、收费水平无差异;各销售机构销售同类产品收费几近一致;部分销售机构引导投资人频繁申赎,影响长期投资人利益。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形成了现在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改革思路。 首先,促进市场化、差异化销售费率的形成,基金公司可以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基金销售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进行差异化收费,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竞争。 其次,取消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限制。 同时,丰富佣金收取方式,放宽收费基金种类,不论采取何种收费方式,单次总申(认)购费与销售费合计不得超过3%。 此外,在强制性赎回费方面,证监会明确,对收取销售服务费的股票基金(不含ETF)和混合基金,持有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被收取0.5%以上的赎回费,赎回费全额记入基金财产,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上述基金,持有少于7日的投资人将被收取1.5%以上赎回费,持有少于30天的投资人将被收取0.75%以上赎回费。持续持有期少于三个月的赎回,将不低于75%的赎回费总额归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三至六个月,上述比例为50%。(.东.方.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