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海外上市泄洪思路明确 刘纪鹏建言清除红筹阻碍 800家企业IPO堵塞重压下,监管层开闸海外上市门槛泄洪思路日渐明确。而伴随H股门槛降低后,另一海外上市通道—红筹上市彻底放开的呼声日益增高。中国企业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刘纪鹏建议,修改限制红筹股上市的法律条文,清除红筹上市阻碍。 伴随H股门槛正式降低后,另一海外上市通道—红筹上市彻底放开的呼声日益增高。“由于H股未解决全流通问题,大股东股权套现要求难以满足,多数民营企业还是倾向以红筹模式赴海外上市融资。”中国企业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刘纪鹏指出。 “建议有关部门修改限制红筹股上市的法律条文,在A股市场必须有效分流的大背景下,切实打开长期以来束缚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的两道大门。”刘纪鹏进一步指出,“10号文中相关条款与资本市值时代相悖,我们建议商务部等六部委能够修改其中不合理规定,彻底放开民营企业红筹方式海外上市。” 12月20日晚, 证监会发布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废除原“456”规定的一系列财务规定及对应的前置程序。以此放宽境外发行上市条件,分流A股IPO堰塞湖。 红筹模式是指境内公司将境内资产以换股等形式转移至在境外注册的公司,通过境外公司来持有境内资产或股权,然后以境外注册的公司名义上市。但自从2006年9月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10号文”)以来,红筹模式海外上市便受到极大阻碍。 根据统计,10号文出台6年来,至今未有一家企业通过直接审批模式海外上市,而成功海外上市企业必须选择借道“VIE”等模式“绕道”上市,为规避相关监管条例,拟上市企业控制人纷纷更换国籍,被迫将境内企业彻底变成境外企业。 具体来看,10号文中对红筹方式上市影响最大的,为其对“特殊目的公司(SPV)”所作出的规定。企业选择红筹上市需经过商务部、外管局、证监会、工商局等4个部门的8道审批。但在层层审批下,上市周期不确定性大幅增加,困难也大幅增加,上市的方便性和间接性荡然无存。 此外,10号文还对中国企业股权支付手段海外借壳进行严格限制,其明确指出,“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而这意味着,中小企业若去OTCBB购买目标壳公司,则必须使用现金手段支付,令跨境转股困难重重。 最后,10号文还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期限严格限定,规定批准证书的“1年内有效”,由于海外上市过程相对繁琐且充满不确定因素,短短1年时间或难以完成整个上市过程。 “8道审批、股权支付限制、有限期限制”,有了这三道“紧箍咒”,红筹上市几乎无法成功,除了少数企业通过“协议控制模式(VIE)曲线救国有所突破外,余者皆无出路。”刘纪鹏表示。 刘纪鹏认为,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带来全新危机和挑战,中国外汇储备如此之巨,人民币汇率一升再升,中国企业需要全面走出去,利用国际资本市场收购融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