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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发布退市配套业务规则

2012-12-16 18:12|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2313| 评论: 0

摘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发布退市配套业务规则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退市配套制度,平稳推进退市制度改革,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 ...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2-12-16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方案,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申请股票重新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2年12月16日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2-12-16
  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方案,完善退市制度规则体系,根据《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规定》")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7月7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参照执行《退市整理期规定》。其中,处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阶段或者进程中的已暂停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规定》施行后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对"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议案或者"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该次股东大会通知的"特别提示"中对该项议案通过或者被否决后股票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结果作出明确提示。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最迟在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完成上述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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