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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四新政 出杀手锏 QFII大突破

2012-11-21 07:22|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2701| 评论: 0

摘要:   证监会发布四项新政 否认工行建行申请A股承销牌照  20日下午的媒体通气会上,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四项新政,具体包括基金公司的内幕交易防控、境外机构投资、保险机构销售基金以及证券公司净资本和风险资本比例等 ...
  证监会拟引入保险机构参与基金销售
  基金销售银行独大的局面有望进一步得到改善。中国证监会昨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有望参与基金销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时表示,期货公司基金销售的相关办法也在研究之中。
  为保证保险机构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设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持续从事保险业务5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最近3年连续盈利"等要求,对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设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不得向基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同时,保险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基金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销售基金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保险机构销售基金时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禁止保险机构或者销售人员接受基金投资人用于基金投资的现金。
  据介绍,目前,保险机构的销售人员主要有两类,即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和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保险营销员。其中,保险营销员是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的主力,2011年底达到335.74万人。
  为强化保险机构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对其基金销售人员授权范围内的销售行为和构成表见代理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人员的兼职、从业资质管理、培训和销售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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