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机构将可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交易
《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2年9月12日国务院第2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为适应期货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需要,相关条例增加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证监会负责人表示,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的需要,为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原油期货交易预留了空间。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稳妥推出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品种和相关金融衍生产品。考虑到推出原油期货需要有实力较强的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交易所交易,以扩大交易规模,提高我国原油期货交易的国际化程度,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期货管理条例删除"变相"期货交易规定 国务院近日发文明确,修改后的期货管理条例删去了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对此表示,考虑到期货交易已作明确界定,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可不再对变相期货交易另作规定。(.W.i.n.d.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