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将获准曲线股权激励 证监会拟再松绑基金业--允许基金从业人员参股基金公司子公司。 昨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就草拟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对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作出原则性规定,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允许基金公司采用专业子公司形式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后,证监会再度对基金业发文征求意见。 《暂行规定》共4章,其将子公司定义为"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控股50%以上,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申请材料上,基金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合作伙伴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对其他合作伙伴的类型、性质、主营业务等均不做限制,其他合作伙伴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境内机构,也可以是境外机构;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民营企业。 分析称,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多样性为基金从业人员持股打开了空间。 按目前基金法,基金公司从业人员无法获得基金公司股权。由于缺少长期激励机制,国内基金业遭遇人才流失之痛,大批基金公司高管的经营管理权常遭股东干预,开始离开该行业。另外,基金经理为追求高薪和职位在行业内高频快速跳槽。 今年4月,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曾在上海表示,5%以下的基金业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可能会放开,只要基金公司的股东同意就行,证监会将不会对此设门槛。但基金业人士认为,这在操作中较困难,因为基金公司股东不一定能同意,且5%以下的小比例持股亦无法解决行业之困。 正因为如此,为了规范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参股子公司或者在子公司兼任职务、领薪行为,提高基金公司透明度,强化公众监督,防范潜在的利益输送,《暂行规定》要求,基金公司应当在有关报告中详细说明从业人员参股子公司、在子公司兼任职务或者领薪的情况,并对外公开披露。 证监会负责人还表示,鉴于子公司与基金公司之间既互相独立又紧密联系的实际情况,《暂行规定》从隔离制度和业务协同两个方面分别做了制度安排。此外,《暂行规定》仅对"子公司设立"一项进行行政审批,对日常运营的监管以报告、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事后追究法律责任为主。(.东.方.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