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退市方案存差异风险警示退市后续不同
上交所、深交所6月28日分别发布了公司退市制度完善方案。经对比发现,两个交易所在风险警示和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有一定的差异。 方案显示,在风险警示方面,沪市通过设置风险警示板以及退市风险警示的*ST标识向投资者警示风险;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的*ST标识进行相关公司的风险警示。 在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沪市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并申请将其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也可以申请将其股票转入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在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深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选择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外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证.券.时.报.网.) 上交所:设置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多数反馈意见认为,有必要设置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 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的目标是为退市公司的投资者提供股份转让的场所,满足其合理的股份转让需求。《退市方案》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本所安排其股票在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本所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为退市公司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等提供相应的服务。该系统实施适应退市公司特点的股份转让安排,采取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并实行必要的信息公告要求。在方案修订中,本所对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形成了初步方案: 1、提供有限制的股份转让安排。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在统一的法律法规条件下,对退市公司适用与相关市场相同的信息披露要求,实行统一的转让方式。 2、采取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除退市公司原有投资者外,机构投资者和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等合格投资者方可进入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参与股份转让。个人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参照融资融券业务的做法设定,须有一定年限的投资经验和金融资产规模,并通过风险测试。本所会员单位应当与投资者临柜签署委托协议与风险揭示书,并对投资者的适当性进行前端控制。 3、明确必要的信息公告要求。退市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平台或者其他公开媒体公告其重大信息。(.上.交.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