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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老板集资诈骗案涉及超40亿 一审判处死刑

2012-6-26 08:01|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232| 评论: 0

摘要:   "南京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了涉案金额40多亿元、造成6亿多元损失无法挽回、引发多次群众上访的孙海瑜等13人集资诈骗案,主犯孙海瑜一审被依法判处死刑。"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江苏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
  "南京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了涉案金额40多亿元、造成6亿多元损失无法挽回、引发多次群众上访的孙海瑜等13人集资诈骗案,主犯孙海瑜一审被依法判处死刑。"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江苏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曾经在高淳小有名气的女老板孙海瑜,及其他同案人员一起在南京高淳制造了一个巨型的"商业神话",以种植灵芝为名,大肆骗取投资人信任,非法集资40亿元,这就是引起了巨大反响的"润在公司集资诈骗案"。
  法院之前公布的信息显示,2004年1月,孙海瑜出资人民币100万,以其和胡臻两人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南京润在生物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孙、胡二人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指使魏家迅、连志刚、梅水良等人以公司名义,先后通过发展被告人孙志亮等八人作为一级代理商,再由一级代理商发展下线的方式,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为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孙、胡二人用非法集资获得的少部分款项在高淳县租赁了100余亩土地作为灵芝种植基地,以供投资人参观考察,并谎称投资无风险,片面夸大种植灵芝的收益。
  经一审审理查明,自2004年4月至2008年7月间,被告人孙海瑜、胡臻以润在公司的名义采用欺骗的办法,非法集资累计人民币401682.65万元,最终造成14822名投资人共计人民币65007.07万元无法偿还。
  记者了解到,被害的投资者遍布江苏、浙江、安徽等地,很多人损失巨大。
  一审法院认定,孙、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连志刚等11名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
  最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孙海瑜死刑,胡臻无期徒刑;连志刚等11名被告人被判处两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记者了解到,孙海瑜因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江苏省高院提出上诉,目前二审案件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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