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台修订办法 发行定价多样化 5月21日晚间,证监会网站正式向社会公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8号---《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改革发行和承销制度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决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进行了五个方面的修改。 定价方式多样化 在公布的新版《办法》中,证监会首先对《指导意见》涉及发行与承销管理的有关要求做了具体规定,使之进一步可操作化。首先,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其次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并取消限售期。再次,为平衡网上、网下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定价能力的基础上,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在目前的新股发行工作中,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取消限售期,以及回拨机制等新规已经开始实施。而新版《办法》引起各方广泛关注的,则是明确提出提高了定价方式的灵活性,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 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此次《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强调公平提出"静默期" 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办法》明确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申请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证监会还提出加强了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以及加强了证券业协会对发行承销的行业自律管理。对于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的问题,《办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位负责人介绍,中国证监会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成.都.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