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之声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股票之声 首页 头条新闻 查看内容

上交所 深交所发布退市制度意见稿

2012-4-29 19:29|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1817| 评论: 0

摘要:   深交所:主板中小板拟设立"退市整理板"  深交所4月29日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将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 ...
  上交所完善退市制度方案新增3种退市条件
  上交所4月29日公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上交所表示,方案结合监管经验,借鉴境外市场的退市规定,调整和增加了3种退市条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退市标准体系。
  一,关于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上市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的现象说明公司已资不抵债,丧失了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过低或基本没有营业收入,表明公司已不能正常经营,难以为继。从对市场和投资者的影响和后果看,公司丧失了持续经营能力,已不适合继续上市。因此,有必要增加相应的指标作为退市条件。
  二,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退市条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被连续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通常意味着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业绩是不可信的。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丧失了赖以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和基础,公司已不适合继续上市。引入非标准审计意见作为退市条件,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判断作用,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
  三,关于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价格的退市条件。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在《方案》中新增了股票成交量和成交价格这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条件。引入反映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运作,提高退市标准的客观性,建立科学、多元化的退市指标体系。
  按照现行《股票上市规则》,目前上交所上市公司主要退市条件包括:(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宣告破产;(7)公司解散。(.证.券.时.报.网)
  上交所:上市公司可主动提出退市申请并终止上市

  上交所4月29日公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上交所表示,根据现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业绩情况以及发展需要,主动提出退市申请并终止上市。
  此外,为防止暂停上市公司通过调节财务指标等方法实现恢复上市,《方案》完善了恢复上市的条件,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暂停上市后,其最近一年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上交所将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
  针对部分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补充说明或相关材料等拖延退市的情况,《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恢复上市的申请程序,规定公司暂停上市后补充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证.券.时.报.网)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2024年5月31日最新敬告:文明发帖】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股票之声 ( 京ICP备09051785号 )

GMT+8, 2026-7-31 01:31 , Processed in 0.035605 second(s), 6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