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交所推新规提高创业板透明度 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透明度,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上市公司年度业绩信息,减少投资者对公司业绩的猜测及非理性炒作,深交所日前推出新规则要求创业板公司及时披露2011年年报和2012年一季报。 深交所于2012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无论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1.3.1条(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实现扭亏为盈。)所述应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均应在2012年1月31日前披露2011年度业绩预告。这一措施将至少较以前提前一个月将上市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给投资者。 据介绍,上述举措主要是因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普遍较小,许多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市场范围小,业绩波动幅度较大。而且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定期限较长,现有规则仅要求预计亏损、扭亏为盈及同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需进行年度业绩预告,不能满足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业绩变动情况的需求。 另外,创业板公司业绩波动较大,为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投资者能结合年报和季报的情况作判断,及时掌握公司业绩变动情况,《通知》要求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披露2011年度报告的同时,必须及时披露2012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2012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2年4月份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则应在2012年4月5日之前披露2012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深交所还将于近期发布《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强化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披露要求,包括要求创业板公司披露报告期主要业务模式、经营模式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创业板公司应结合互动易上投资者关注较多的问题对报告期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与说明等。此外,还将要求所有创业板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及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强化披露。(.上.证) 创业板新规:1月31日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昨天,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2011年度报告不应晚于2012年4月30日,并对创业板公司业绩披露提出新要求。 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普遍较小,业绩波动幅度较大,而且年度报告披露法定期限较长,现有规则仅要求预计亏损、扭亏为盈及同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需进行年度业绩预告,不能满足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业绩变动情况的需求。 对此,深交所要求,无论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1.3.1条所述应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均应在2012年1月31日前披露2011年度业绩预告。这一措施将至少较以前提前一个月将上市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给投资者。 另外,创业板公司业绩波动较大,《通知》要求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披露2011年度报告的同时,必须及时披露2012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2012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2年4月份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则应在2012年4月5日之前披露2012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此外,《通知》还提出,纳入"深圳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深交所还鼓励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并明确了医药生物、食品饮料行业公司、重污染行业公司(包括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采矿、建筑等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公司等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相关内容。 另据记者了解,深交所还将于近期发布《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包括要求创业板公司披露报告期主要业务模式、经营模式所发生的重大变化,还将要求所有创业板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及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强化披露。 (.京.华.时.报.王.浩.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