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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树清新政 推六大重要改革措施

2011-11-19 08:3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972| 评论: 0

摘要:   证监会力推监管组合拳 六项举措促市场健康发展  ◆推进统一互联债券市场建设   ◆逐步改变高市盈率IPO局面   ◆在创业板率先探索退市制度  ◆启动创业板定向债   ◆坚定不移地打击内幕交易   ◆协助 ...
  创业板再融资将开闸 非公开发债率先破题
  创业板持续融资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率先破题。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公告,正式启动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工作,在发行对象数量、发行方式等方面均参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10名。
  证监会负责人表示,目前监管部门正充分借鉴主板市场和国际市场经验,研究制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建立适应创业板公司特点的科学、便捷、高效的再融资机制,形成创业板市场完善的规则体系。
  在有关再融资规则出台前启动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工作,主要考虑创业板公司资产规模相对较小,先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适应其持续融资需求。创业板公司普遍存在"轻资产"、资产负债率偏低等特点,通过发行公司债,可在股东比例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实现公司良性发展。
  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执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规定,所发公司债券为公司依照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在发行对象数量、发行方式等方面均参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10名。
  按照规定,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执行《办法》规定,主要是公司生产经营须合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资信评级良好,其资产额和利润等指标具备偿还债券的足够信用。同时,创业板公司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发行债券。
  证监会负责人介绍,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不进行公开转让,深圳证券交易所已有计划为这类债券提供一定的转让服务。
  另外,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大都为轻资产结构的公司,资产规模相对较小,业务经营波动性也可能较大,有关规定明确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应切实注重债务偿付的安排,要求公司诚实守信、建立完备的偿债机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偿债义务的履行;同时充分履行信披义务,落实信用评级、担保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会议等各项保护投资者的措施。
  "创业板公司发债同任何公司一样会存在偿还债务风险,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认购对象应限于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该负责人说,创业板公司应约定认购对象具有财务分析和投资判断的能力,自主承担投资债券的有关风险。投资者也应注意分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债券发行方案及有关条款,审慎判断公司的财务和资信状况,并对债券流动性风险给予关注。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允许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有利于完善创业板市场制度体系,有利于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需求,也有利于引导创业板公司在首发环节的融资预期。创业板公司持续融资渠道得以开辟,将引导创业板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确定融资规模,均衡使用多种资本市场工具,抑制在首次公开发行时"一次募足"的冲动。(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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