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引发了新一轮的全球金融监管改革,其中资本充足率监管成为改革的核心。作为改革的直接体现,按照危机后修订的巴塞尔III,最低资本充足率将从1988年的8%提高到10.5%,这还不包括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反周期资本要求(0-2.5%),以及针对系统重要性机构计提的额外资本要求(1%)。如全部落实,理论上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最高将达到14%。 自1988年资本协议提出8%的最低要求以来,巴塞尔委员会一直在设法提高资本充足要求。 方法一是不断往分母里面塞东西。比如1996年将市场风险部分占用的风险资产新加入到总的风险资产中,2001年的新资本协议(巴塞尔II)又进一步将操作风险对应的风险资产加入。这样,尽管资本充足率仍然是8%,但由于分母扩大了,银行实际面临的资本要求增加了。两项合计,资本充足率至少在1988年基础上提高了30%—45%。 方法二是在分子上动手,直接增加资本要求。这次巴塞尔III提出的2.5%的储备资本要求、0-2.5%的反周期资本要求以及1%的系统重要性机构资本要求等皆属此列。如此算来,目前的资本充足率至少相当于1988年的2.5倍。 于是问题来了,在确定资本充足率合适比例的问题上,到底有没有客观的标准?如何选择合适的水平? 资本要求标准之争 资本要求的多少应主要取决于银行承担风险的大小。风险愈多,其必须准备的资本就应当越多,唯其如此,才能为可能的损失做好准备。从监管当局的角度看,将银行的自有资本维持在与潜在风险相当的水平,有助于促使银行更加审慎地承担和管理风险,避免对风险的过度开发。而从银行的角度看,拥有足够的资本实力也确实有助于提高抗风险能力。 但针对具体细节,尤其是围绕对风险本身的理解和计量,监管当局和银行的想法不尽一致。在银行看来,所谓的风险既可以理解为损失的波动,同时也是收益的波动。风险和收益差不多是一回事情,彼此对称,大致相当,没有风险就没有收益。套用风险管理上的术语,风险是某种服从正态分布的东西,是所谓的非系统性风险。以此为基础计提监管资本,既可以理解为对损失的缓冲,也可以理解成为获取风险收益的投入。 但在监管当局看来,风险实际上是损失的波动,而损失的波动远远大于收益的波动,两者并不相当。以发放一笔贷款为例,银行获得的收益只是利息,而损失则有可能是全部本金和利息。这里的潜在损失远大于固定收益。再比如历次大的银行危机,其损失绝对大于危机以前所有盈利的总和。1999年中国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损失,以及最近次贷危机给全球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无不如此。计算监管资本应基于更大的损失波动,而不限于收益的波动范围。 这看上去似乎是学究之争,实则不然,因为不同的理解所对应的资本要求会大不相同。按照银行所持的风险、收益对称观,资本要求最多也就是10.5%,即将巴塞尔III中的超额储备资本要求包括进来。 按照巴塞尔协议的逻辑,将资本充足率从8%提高到10.5%,相当于对宏观经济环境做更加悲观的假设,从99.9%置信度对应千年一遇的小概率事件提高到99.95%置信度对应的两千年一遇的小概率事件。但如果继续通过增加额外资本要求的方法来反映系统性风险的资本需要,比如巴塞尔III建议的反周期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资本要求,则意味着预期损失远远大于预期收益,银行实难理解。因为从投资决策的角度看,这时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将不再对称,银行投入过多的资本目的只是为了缓冲边远尾部上的巨额损失,而不是为了获取相应的收益,这将造成风险语言的严重混乱和估值困难。 股东和投资者的标准又如何?他们的想法很简单,就是看资本的回报率,看资本的机会成本。管他绝对值是多少,只要投资于银行带来的股本回报率低于同类投资机会带来的回报率,那银行的资本要求肯定是过多了。所以看资本充足率是否适当,关键是看银行业的资本回报率是否理想。 并非越高越好 监管当局、银行和资本市场都有自己的道理,接下来就是折中和权衡的问题了。到底定在多高的水平上合适?不要以为这是在和稀泥,其实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定的8%,也主要是考虑到不要与当时银行业实际的资本充足水平相差太多。这种对现状的承认和衔接,其实也是一种折中和权衡。 可以肯定,资本充足率不宜太低,所以10.5%的底线要坚守。但也并非越高越好。原因在于,首先,过高同过低一样,同样会导致道德风险和激励扭曲。过高的资本充足率意味着过高的资金成本,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管理层必然要竭力跑赢大市,提供令各方都满意的股本回报表现。在杠杆率受限的情况下,要提高回报水平,就只能承担高风险的业务,于是风险赌博和监管规避等现象很容易发生。这实际上也正是金融危机前美国金融市场的情况。 其次,资本监管不是促进金融稳定的唯一方式,体制改革更加重要。以美国为例,1840年美国银行业账面资本占总资产的比例为50%,2010年为10%,1940年代曾一度下降到6%左右。但与此同时,银行体系的金融稳定性在逐渐增加。这一现象显然不可能通过资本充足率一个因素得到解释,体制改革更加重要。成立联邦储备系统、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建立健全银行破产与退出机制等举措都功不可没。 最后,对抗系统性风险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降低和消除系统性风险本身,尤其是针对经济周期风险。所谓的系统性风险,大多根源于经济增长失衡和宏观政策扭曲。解决问题的方法应该是直接采取措施帮助恢复经济平衡以及理顺政策信号,进而降低系统性风险本身,这也是宏观调控的真正目的所在。资本监管终究是在被动地为损失做准备,是第二位的,正所谓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 中国银行业仍有提高空间 中国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正式始于2004年,在此之前没有资本充足概念。令人印象深刻的是,1999年划拨不良资产之前,国有银行的不良率被普遍认为不低于30%,资本净值长期为负值。现在看来这似乎是笑话,但在当时却是事实。不过从那以后,伴随着国有银行股改上市,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状况有了质的改观。尤其是在2004年银监会颁布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之后,资本充足正式纳入监管范畴,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逐步提高。只是,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似乎还不是很习惯,而监管当局又似乎跟风太快。所以,每当监管当局宣布提高或严格资本充足要求,总会迎来一片哗然。 那么,中国的资本充足率多少合适,中国的资本监管改革应如何进行? 首先要明确一点,即中国必须从推动整个银行体系市场化改革的战略高度出发,坚定不移地推进资本监管制度改革,并将其纳入整个银行体制改革的大框架内统筹实施。同国际先进银行相比,中国银行体系的市场化程度还不够,银行仍然主要依靠政府信用来缓冲风险,致使道德风险制度化,形成预算软约束。厉行资本监管有助于推动风险缓冲机制从政府信用转向资本信用,这将有助于促使商业银行更加审慎地承担和管理风险,有助于银行完善公司治理。任何股权,即使贵为政府股份,全都一样要承担损失和风险。在政府股份占主导的情况下,如果资本充足无法满足监管要求,则政府要么继续提供融资,要么让出股份,降低股权比例。从这个角度看,资本监管是一个宪法性的框架,有助于推动从政府信用向政府资本信用,进而向民间资本信用的持续转变,意义重大。这是前提,也是立场,必须坚持。 但在具体问题上,也需要充分结合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实际,做到银行、监管当局、股东和资本市场都能认可。归纳起来,以下三点值得注意。一是不宜片面追求过高的资本充足率。反周期资本监管任务应该通过持续的市场化改革以及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来完成。中国的反周期资本监管应定位为反资产泡沫。对于泡沫领域的信贷资产加提额外资本要求,而不是针对整个机构加提额外要求,如此精准打击,效果更好。 二是资本监管应加强配套制度的假设,尤其是损失承担和清算退出机制。须知,若监管无牙齿,则实施无可能。 第三,实施的重点应该是巴塞尔II,即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实现了监管资本体系、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全面资本管理体系三者的衔接,具有丰富的技术含量,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至于股东和资本市场,也应该做好估值体系的调整,适应新的变化。须知,监管当局并不惮于看到资本市场用脚投票,甚至于关紧再融资的闸门。相反,这一效果正是资本监管想要追求的。另外,银行股本的回报预期应该降低。毕竟,非金融企业通常的自有资本比例都在50%以上,而商业银行充其量也就在10%左右,提高一些,不算离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