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磨一剑,证监会近日出重拳严打上市公司内幕交易———《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于前晚公布,要求上市公司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征求意见的期限截至6月30日。这是证监会继近期关注券商研报门后,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再出重拳。 董事长是主要责任人 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对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的进一步落实。意见稿共分十六条,明确了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过程中的角色———上市公司董事长是主要的责任人。登记内容包括知情人知道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及具体内容,由董秘负责登记入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有分析认为,此规定的执行仍有难度。由于在很多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中,上市公司是被动方,且大股东往往涉及范围较广,如此前在有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就有十多个,而在目前行政体系下,涉及到过多行政管理部门时,很难从上市公司的层面推动落实内幕知情人信息登记制度。 改革开放之窗广东再次成为此制度的桥头堡。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自2008年起便率先在深圳、福建、上海等辖区开始试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草拟《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框架。以此为契机,广东、江西、广西、河南、新疆等辖区先后主动在各自辖区内开始推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随着全流通形势下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场参与各方主体的利益与二级市场股价紧密相连,大股东、管理层等股价敏感信息知情人员利用信息优势地位,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动机也大大增强,日常监管中已经发现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对外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现象,防范和查处内幕交易成为监管实践的客观需要。 此前也有学者提出,A股二级市场的顽疾已从过去的市场操纵变成了内幕交易。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表示,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一大顽症。在上市公司中全面推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将震慑内幕交易行为,并为案件发生后的责任追究提供线索。 严打内幕组合拳 这仅仅是证监会严打内幕交易的组合拳之一。意见稿主要针对上市公司这一主体的内幕信息管理进行调整和规范,实际上是对《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具体操作层面的细化,且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可行性。 “石墨门”事件后,5月下旬,一份名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有关问题的调研综述》的内部文件,由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发至各大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文件中要求券商“研究报告不得使用内幕信息;如果无意接触了内幕信息,也不得在证券研究报告中以任何形式变通体现”;“证券分析师参加上市公司调研,不得主动寻求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国家保密信息”;“如果证券分析师调研中被动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报告,在有关内幕信息公开前停止撰写发布涉及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 从2006年“查审分离”制度正式确立的四年来,截至2011年3月1日,证监会共查处违法案件352件,审结案件264件,做出254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和102项市场禁入决定书,对785人给予警告,对734人给予罚款,吊销了55人的从业资格,对362人实施市场禁入,其中有78人被实施终身市场禁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