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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饮料: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

2011-5-12 08: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53| 评论: 0|原作者: 摘|来自: 食品饮料

  事件:   2009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八条规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点评:   我国白酒消费税针对白酒生产环节征收,税率是按照销售收入征收20%从价税,再按销售量每吨征收1000元从量税。对白酒销售环节不征收白酒消费税,只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白酒消费税和白酒销售环节营业税的税率差为白酒企业避税提供了比较大的空间。白酒企业通过设立全资或者控股的白酒销售公司,以大幅度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白酒出售给自己的销售公司,达到少缴白酒消费税目的。   由于白酒消费税和白酒销售环节营业税的税率差为15%以上,大型白酒企业白酒年销售收入几十亿元,通过上述办法,年避税额高达十几亿元,既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又造成对没有避税的白酒企业税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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