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提示】中国银监会昨天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的需要,防止贷款被挪作他用,以及防范贷款快速增长形势下的银行风险。该办法3个月后施行。业内人士分析,该规定将对防止集团公司挪用信贷有重要意义。"集团公司将贷款放进集团的资金池后,贷款人很难查清楚相关资金流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是因为银行担心借款人将贷款用于银监会禁止的领域,比如股市。 导读: 银监会:防止固定资产贷款被挪作他用 固定资产贷款新规严防挪用流入股市 "防止贷款发放进度超过工程进度" 四大行上半年新增贷款约3.2万亿元 银监会正式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银监会就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银监会:防止固定资产贷款被挪作他用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正式公布 银监会27日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下称《指引》),确保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的需要,防止贷款被挪作他用。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就《办法》与《指引》的发布实施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相较于早前对外征求意见的版本,《办法》特别规定,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办法》明确,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即贷款人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这也是《办法》最为核心的部分。 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表示:"要求贷款的协议签订以后,大额贷款要在借款人实际交易的时候,通过委托银行支付的方式,把资金直接交付到你的交易对象,比如你去买钢、买煤,那就直接支付到钢铁公司、煤炭公司,确保资金流入经济实体,防止贷款被挪用。" 对于额度较小的贷款,则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据介绍,"贷款人受托支付"是对现行贷款规则的补充,目的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发放与支付的管理,依法加强贷款用途管理,堵塞贷款管理环节的漏洞,增加挪用贷款的操作成本,从而减少贷款被挪用的风险。《办法》实施后,由于需要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就避免了贷款不按实际用途使用,同时也有助于防止贷款空转。 《办法》强调,在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这种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规定有利于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健康发展。当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办法》还明确,当借款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或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记者注意到,《办法》将实施过渡期由此前的6个月缩短至3个月。对此,相关人士表示,经过与商业银行及贷款主体充分沟通,大家对《办法》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缩短至3个月是比较合适的。 针对项目融资的风险特征,在《办法》的基础上,银监会昨天对外发布了《指引》。为保证贷款人在项目贷款担保、所投保商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指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同时,贷款人还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指引》明确,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的,属于项目融资。 据介绍,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项目通常都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发放的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但项目融资具有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如贷款偿还主要依赖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或者项目自身资产价值;通常融资比例较高、金额较大、期限较长、成本较高和参与者较多,从而风险较大,往往需要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并通过复杂的融资和担保结构以分散和降低风险。 针对项目融资的特点,为防止盲目降低贷款条件、恶性竞争,有效分散风险,《指引》要求,在多个贷款人为同一项目提供贷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采取银团贷款方式。此外,贷款人应当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此外,贷款人与借款人要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同时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项目收入及时、足额归还贷款。(上证) 々 固定资产贷款新规严防挪用流入股市 中国银监会昨天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的需要,防止贷款被挪作他用,以及防范贷款快速增长形势下的银行风险。该办法3个月后施行。 中国政府去年提出4万亿元的政府投资计划,并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受政策刺激及银行天量信贷的支持,中国今年上半年经济出现企稳回升的态势。然而银行上半年高达近7.4万亿元的庞大新增贷款规模,也引发银行坏账风险大增的担忧。 "信贷增长史无前例" "就像大人跟小孩说,过马路不应该不走斑马线。"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昨晚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称:"目前信贷增长史无前例,还可能继续增加,因此有必要重申和提示潜在风险。" 固定资产贷款是当前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重要信贷品种之一,目前有"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重贷前、轻贷中贷后"、"贷款用途管理流于形式"等现象。 《办法》共八章43条,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要求贷款人内部应将贷款过程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这些环节主要包括: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 其中"合同签订"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和理念落实到与借款人的合同中去;"发放与支付"规定贯彻贷款"实贷实付"的理念,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 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说:"要改变过去那种传统的操作模式--贷款协议签订以后就提款,就放到借款人的账户上,放到企业的账户上银行也有监控,不是没有监控,但是这时候监控的难度就大一点。" 防集团公司挪用信贷 《办法》将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 王科进特别提示,《办法》强化贷款"实贷实付"的理念,明确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他说:"要求贷款的协议签订以后,大额贷款要在借款人实际交易的时候,通过委托银行支付的方式,把资金直接交付到你的交易对象,比如你去买钢、买煤,那就直接支付到钢铁公司、煤炭公司,确保资金流入经济实体。" 鲁政委说,该规定将对防止集团公司挪用信贷有重要意义。"集团公司将贷款放进集团的资金池后,贷款人很难查清楚相关资金流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是因为银行担心借款人将贷款用于银监会禁止的领域,比如股市。"比如,借款人告诉银行,贷款用于向上游公司购买原材料;银行在看到相关合同后,将直接支付给这家上游公司,以防止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 个别条款面临操作难 《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鲁政委称,"重估制度"是一项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但重估制度需要一套市值评估的体系才能实施,以确保双方都可信的市场交易价格。"当前在实际操作中,对非标准化的信贷产品的市值评估将面临困难"。 释疑 何为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从贷款用途的角度,其定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贷款如何按约定使用? 第一,要求贷款人事先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要求贷款人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确保借款人的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用途。 第三,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经多方调查、论证后,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四,要求贷款人在借款人不按约定的方式、用途使用贷款时,采取更严格的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 贷款申请是否受影响?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抬高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也不改变授信条件,因此不会对企业获得银行授信产生影响。 《办法》提出的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在目前某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中已有很多尝试,在某些领域甚至已成为全行业的习惯做法。实践表明,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并没有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东方早报) 々 "防止贷款发放进度超过工程进度" 早报讯 中国银监会昨天发布了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配套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明确项目融资业务的贷款全流程管理、贷款支付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办法》的相关规定,旨在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保驾护航。 项目融资是基础设施建设、大型资源开发等项目通行采用的一种融资方式。随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的深入贯彻落实,大量项目建设需要采用项目融资方式进行。 《指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项目融资业务的贷款全流程管理、贷款支付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二是在借鉴新资本协议关于项目融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国内项目融资业务的实际情况,明确了项目融资定义;三是针对项目融资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项目的风险特征,提出了一系列风险管理指导性措施;四是针对项目融资金额较大、期限较长、风险较大的特点,为防止盲目降低贷款条件、恶性竞争,有效分散风险,对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同一项目融资采取银团贷款方式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对于投资大、回收期长的大型能源开发、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不确定性大、风险高的文化创意和新技术开发项目的贷款,《指引》要求,除了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还要求根据贷款银行、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出具的、符合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说:"很多项目都是时间比较长,分阶段建设的,防止还没有建设到这个阶段贷款就提前支付,贷款的发放进度超过了工程的进度。"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项目,通常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发放的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但项目融资具有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需要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其风险加以控制和防范。因此在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了《指引》。 《指引》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施行。(东方早报) 々 四大行上半年新增贷款约3.2万亿元 上半年,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新增人民币贷款在3.2万亿元左右,约占上半年全部人民币新增贷款7.37万亿元的43%,这较今年一季度四大行50.5%的占比有所下降。分析人士指出,这说明相较中小银行,大银行信贷投放节奏开始放缓。 截至27日,工行、农行、中行发布了上半年信贷投放数据:中行新增人民币贷款9019亿元,居四大行首位,而外币现汇公司贷款新增181亿美元;工行人民币各项贷款增加了8255亿元,增幅达19.3%,贷款增量创下该行历史同期最高记录;农行本外币各项贷款新增8589亿元,同比多增6396亿元,除去外币贷款因素,人民币贷款增量应在8000亿元以上。另据知情人士透露,建行上半年新增人民币贷款略超7000亿元。 对于下半年贷款投放策略,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表示将继续加快业务发展,工商银行强调要"妥善处理贷款投放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和把控好信贷风险的关系"。工商银行相关负责人27日表示,二季度,随着我国经济企稳回升的势头日益明显,工商银行也开始调整信贷投放的进度,保持贷款的平稳增长,避免出现大起大落。"既要充分发挥资金血液对经济肌体的支撑作用,又要审慎严谨,避免不科学不负责任的大投大放。6月份当月工行新增贷款为640亿元,既比较好地满足了企业的合理需求,又保证了信贷资金在实体经济中的使用效率和效果。"(中国证券报)々 银监会正式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协会正式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有助于防范未来银行体系系统性风险,但不会抬高企业贷款门槛等,也没改变授信条件。《办法》在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实施。此前在5月19日,银监会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下为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产品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固定资产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项目发起人及相关关系人的基本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防止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贷款发放专用账户和还款准备金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约定贷款发放专用账户的,贷款发放和贷款资金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象。 第二十四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对于不宜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特殊项目和交易对象,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可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对贷款使用的监控能力等因素,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并应制定相应的监控办法。 第二十五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及支付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约定条件,并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和背书记录。 第二十六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和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及时与借款人协商补充相应放贷条件和管理措施。 第三十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追加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合同约定还款准备金专用账户的,贷款人可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专用账户的比例和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贷款重组。 第三十六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执行本办法,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银监会) 々 银监会就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就《办法》的发布实施回答了中国证券报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 答:《办法》是银监会近年来一揽子贷款业务监管法规修改与制定的重要组成部分。起草本《办法》,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支持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在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背景下,《办法》的出台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地配置信贷资源,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从而保障信贷资金流向有效的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办法》也有利于防范贷款快速增长形势下的银行风险,有利于优化信贷结构,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信贷管理的质量,有助于防范未来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一步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 二、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国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践中的良好做法逐步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从国际上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管理有成熟的经验,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方面有很多已成为行业惯例的良好做法。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借鉴国际上的良好做法,结合我国国情,不断更新风险管理理念,应用先进的风险管理工具,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了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在风险管理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长期的风险管理实践中积累的良好经验值得在全行业范围内推广实施。 三、对现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监管制度进行系统化的调整与完善。银监会成立后,倡导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明确监管工作的目的就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但面对近些年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资产规模迅速扩大的状况,如何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已经成为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责任。同时,由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模式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还存在相对粗放的地方,信贷文化还不够健全,尤其是贷款支付管理较为薄弱,在实际贷款活动中存在贷款资金不按照贷款用途使用的情况,从而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影响到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发展。该《办法》系统地规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的流程,是一项银行业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问:《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本《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几个部分,《办法》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贷款类监管法规的系统性完善。其要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办法》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办法》要求贷款人内部应将贷款过程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这些环节主要包括: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通过进一步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贷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有助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办法》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办法》要求贷款人依法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通过加强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增加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手段,健全贷款发放与支付的管理,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第三,《办法》强调合同或协议的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办法》要求贷款人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对控制贷款风险有重要作用的内容与借款人进行约定,使贷款人通过合同来控制贷款风险。 第四,《办法》强调加强贷后管理,有助于提升信贷管理质量。由于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贷前、轻贷后"的现象普遍存在。《办法》要求加强贷后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强调动态监测以及对贷款账户的管理。 第五,《办法》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有助于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审慎监管的有关内容,《办法》规定对不按本《办法》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罚款、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通过合理设定贷款业务的处罚类别,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水平。 问:如何理解固定资产贷款的定义? 答:《办法》从贷款用途的角度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沿用了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问:《办法》通过何种方式保证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 答:第一,要求贷款人应事先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要求贷款人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确保借款人的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用途。 第三,《办法》将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经多方调查、论证后,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四,要求贷款人在借款人不按约定的方式、用途使用贷款时,采取更严格的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 问:《办法》出台是否会影响企业的贷款申请与使用? 答:该《办法》没有抬高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也不改变授信条件,因此不会对企业获得银行授信产生影响。在贷款使用方面,《办法》只是从贷款支付环节,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用途管理,这符合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也是银行业监管的一贯要求。同时,《办法》提出的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在目前某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中已有很多尝试,在某些领域甚至已成为全行业的习惯做法。实践表明,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并没有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 问:《办法》实施贷款支付管理是否会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成本? 答:《办法》在设计支付方式、确定支付标准时,综合考虑了大中小企业的特点、承受能力等因素,并由部分银行进行了实际业务测算。结果表明,《办法》中贷款支付管理规定能够保证企业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够保障贷款资金的及时有效支付,还能够降低企业的利息支出,节约企业的财务成本。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可能从量上看会增加某些业务环节的操作成本,但实际上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贷款质量得到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效益也得到提高。 问:银监会如何保证《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第一,《办法》统一标准,避免出现执行偏差。《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分大小,均需执行;对所有类型的借款人的贷款均需执行。 第二,《办法》发布后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个月的准备期。银监会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做好组织架构、信息系统的合同文本的修订等准备工作。 第三,《办法》实施后,银监会将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办法》的执行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水平。 (中国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