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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国家明确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

2011-5-12 08: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70| 评论: 0|原作者: 摘|来自: 电力行业

  7月6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了“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3分~0.8分。由于此前长江电力(14.21,0.10,0.71%)、桂冠电力(8.27,0.12,1.47%)、国投电力(11.07,0.29,2.69%)等上市公司已经在计提此类费用,该通知对上市公司业绩不构成负面影响。如果这一文件的出台推动水电上网电价上调,对水电类上市公司是利好。   三部委联合下文规范对水资源收费。7月6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明确提出,要“推进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制定水资源征税标准的基本原则是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与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同类性质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统一。   国家统一规定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电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力发电用水的水资源费为每千瓦时0.3-0.8分钱,其中: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3分钱的,按0.3分钱执行;高于0.8分钱的,按0.8分钱执行;在0.3—0.8分钱之间的,维持不变。由此看来,中央直属发电企业的收费标准比收费水平较低的地区高,比收费水平较高的地区低。   文件对上市水电公司业绩不构成负面影响。由于水电类上市公司都已经在计提此类费用,因此文件的出台对上市公司2009年业绩不构成负面影响。长江电力2008年已经按照每千瓦时0.3分的标准计提了水资源费,2009年仍然在计提,文件对公司业绩没有影响。桂冠电力所在的广西自治区曾经发文要求按照每千瓦时0.8分的标准上缴水资源费,但是目前实际执行的是每千瓦时0.3分,预计短期不会调整收费标准。国投电力的小三峡、大朝山和即将收购的二滩也都在计提水资源费,这在公司收购报告书中已经有所体现。   文件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对水资源的收费,长期看是利好。我们判断,该文件的出台,对中央所属的水电企业形成以下两方面的利好。一是文件明确规定“各地不得越权出台涉及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电企业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地方政府一般都把本省范围内的央企作为“唐僧肉”,希望从央企身上多收费,这一文件实际上是保护了央属水电企业,限制了地方政府对中央所属水电企业乱收费。二是国家明确了“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说明国家已经认可水电企业生成成本的增加,在当前定价机制下,如果条件具备,就有可能通过上调上网电价给予补偿。因此,从长期来看,该文件的出台对水电企业是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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