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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银行理财资金不能投资股票

2011-5-12 08: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93| 评论: 0|来自: 银行理财资金

 导读:   银监会:银行理财资金不得投资境内二级市场股票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规范细则   中国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全文)   投资范围缩窄 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收紧   银监会:银行理财资金不得投资境内二级市场股票   银监会8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可参与新股申购。但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私人银行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此外,银行不得向无投资经验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有投资经验的客户,理财产品起点金额由五万元上调到十万元人民币。(.中.国.证.券.网)  々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规范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理财资金的投资管理,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低收入投资者的利益,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投资管理的原则、投资管理的方式和投资方向等三个层次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范,引导商业银行调整理财业务的定位,加大客户细分力度,在引导高端投资者审慎投资的同时,尤其要求银行对中低收入投资者进行更有效的保护;《通知》更加强调了商业银行"卖者有责",加强了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通知》强调,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对理财资金进行科学有效地投资管理,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知》在客户分类方面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将理财客户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要求仅向有投资经验客户发售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发售。   在投资管理方式上,《通知》提出,商业银行可以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前提条件是所委托的金融机构必须经过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商业银行必须对其资质和信用状况等做出尽职调查,并经过高级管理层核准。《通知》对于理财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托管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对于计入表内的理财资产必须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加强对理财资金安全性的管理。   在投资方向上,《通知》对理财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银行信贷资产、金融衍生品和结构性产品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禁止理财资金以任何形式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督促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不得将商业银行理财客户的资金用于投资高风险或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此外,《通知》中也明确提出,对于具备一定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对原有的投资方向不作调整,也不受本通知所禁止投向的限制。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境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理财产品品种日益丰富,理财市场规模和理财客户基础快速增长。截至2009年5月末,各中外资商业银行存续的理财产品超过4100支,理财业务市场规模达到7000230万人。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不断加强,理财业务在销售、投资、人员管理和后续服务等方面更加规范,理财客户的投资理念逐渐优化,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力也有所提高。随着理财市场的不断成熟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必将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银.监.会.网.站) 々   中国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全文)   银监发[2009] 65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活动,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现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慎尽职地对销售理财产品汇集的资金(以下简称理财资金)进行科学有效地投资管理。   二、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关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保障理财资金投资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商业银行应在充分分析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基础上,确定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合理进行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   四、商业银行应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   五、商业银行应科学合理地进行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将理财客户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标明所适合的客户类别;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   六、商业银行应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客户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七、商业银行应将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纳入总行的统一管理体系之中,实行前、中、后台分离,加强日常风险指标监测和内控管理。   八、商业银行可以独立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也可以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   商业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应对其资质和信用状况等做出尽职调查,并经过高级管理层核准。   九、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逐项进行认定,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纳入表内核算,并按照自有同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对资产方按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   十、商业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应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   十一、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标的市场公开评级应在投资级以上。   十二、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银行信贷资产,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所投资的银行信贷资产为正常类。   (二)商业银行应独立或委托其他商业银行担任所投资银行信贷资产的管理人,并确保不低于管理人自营同类资产的管理标准。   十三、理财资金用于发放信托贷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资金投资的信托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比照自营贷款业务的管理标准对信托贷款项目做出评审。   十四、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贷款,或者用于向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发售银行资本净额的10%。   十五、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公开或非公开市场交易的资产组合,商业银行应具有明确的投资标的、投资比例及募集资金规模计划,应对资产组合及其项下各项资产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并由高级管理层核准评估结果后,在理财产品发行文件中进行披露。   十六、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金融衍生品或结构性产品,商业银行或其委托的境内投资管理人应具备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资格,以及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十七、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目标客户的选择应参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执行。   十八、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十九、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二十、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限制。   二十一、理财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除应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外,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等相关监管规定。严禁利用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变相代理销售在境内不具备开展相关金融业务资格的境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金融产品。严禁利用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变相代理不具备开展相关金融业务资格的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拓展客户或从事相关类似活动。   二十二、商业银行因违反上述规定,或因相关责任人严重疏忽,造成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监管部门将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发售银行高级管理层、理财业务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暂停该机构发售新的理财产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网.站) 々   银监会警示当前信贷集中存在风险   国际油价连连下跌,背后是经济基本面尚显疲弱;国内经济连连出现企稳回升的信号,背后是各种经济刺激政策尤其是信贷政策渐渐收效。将这些看似不关联的经济现象联系起来,也许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有时候,经济问题就是如此的微妙。信贷政策如今也被推上了微妙的平衡木,向左摆还是向右摆,是微摆还是大摆,皆为市场中人所密切关注。   近期,管理层方面已不止一次就集中放贷风险提出警示。   中国银监会纪委书记王华庆昨日在题为"合作共享 稳步推进银团贷款的发展"的讲话中提及,要警惕信贷高速增长的风险。"在当前信贷高速扩张的过程中,信贷资产的集中度风险日益凸显,银行新增贷款可能出现行业集中、客户集中和期限中长期化的趋势。银行贷款的行业、地区、客户集中度越大,越容易受到宏观经济波动和企业经营周期的影响,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王华庆指出,银团贷款是防范贷款集中度风险的一个很好的办法。   而此前的6月末,央行发布的《2009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也指出,银行要避免盲目惜贷,也要避免盲目放贷。针对集中放贷的行为,央行称要关注集中放贷行为的潜在风险,应该运用信贷资产重组、转让和其他信用风险管理工具,适度分散信贷风险。   此外,银监会也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要求确保信贷均衡投放。   贷款集中于政府项目   数据显示,当前的集中放贷主要投向政府主导的项目,包括大批地方项目。今年1~5月,我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速高达32.9%,其中5月单月增速创下2004年10月以来新高,且在数据高增长的背后,地方政府已经开始替代中央层面成为首要推动力和主导力。   "银行一直想调结构,但调结构真的很难。"农业银行总行战略管理部付兵涛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称,"银行现在普遍面临非常大的压力,竞争特别激烈。其实银行内部硬性的贷款指标已经没有了,但问题是没有贷款,收益就上不来,因此分行、支行仍有放贷冲动。另一方面,银行在信贷方面把关比较严格,目前来看除了政府项目之外,没有其他更大的可供发展的空间了,照此看来,下半年信贷重点投向同上半年相比不会有本质变化。"    但当前信贷倾向的地方项目并非没有风险。付兵涛进一步指出,地方项目有财政担保,短期内不会出现严重风险,因这一轮贷款投向大都是地方财力较好的项目。但目前还不能确定经济复苏是否是长期性的,一旦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压力加大,项目风险性就会增加。"一些地方政府会向银行出具所谓的'安慰函'(编者注:发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等),缓冲风险,但这些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付兵涛进一步表示,"目前基础设施项目在银行整体信贷中的配比还在增加,这是很大的隐患。"他认为,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来源不应集中在银行,应开放地方债等更多更透明的渠道来支持基础设施项目融资。   政策恐难紧急转向   除管理层方面的态度外,大规模集中投资背后的产能过剩、资源错配和银行资产质量问题也已经引起越来越多专家和机构的注意。   德意志银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马骏在最新撰写的报告中表示,在4万亿之后,继续加码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投资,将加剧中期通胀压力、银行坏账风险、资产泡沫和产能过剩。   美林证券亚太区经济学家陆挺新近发布的下半年中国经济策略报告也指出,"担忧资源浪费、产能过剩、不良率上升和通货膨胀,央行最早在明年春天就可能开始控制地方政府投资。"他预计,届时采取的紧缩措施将主要针对银行信贷、项目投资。   而对于监管机构多次暗示集中放贷风险是否意味货币政策将有转向,陆挺预计,央行在明年年底前不会贸然动用加息手段,因为加息是过于强烈的政策紧缩信号,可能影响到房地产市场投资的增长。   付兵涛则指出,监管层目前的主基调是"保增长",因此政策并不会紧急"刹车",但这样一来,银行的资产质量问题就将面临更大挑战。今年银行对不良资产的清收、核销是导致不良余额下降的重要原因,而明年这一因素的影响已不大,其中,他特别担心房地产贷款,因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反弹是在泡沫形成的基础上建立起来,一旦再次回调,就会出现很大问题。(.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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