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副主任李伟日前撰文指出,要尽快研究制订规范国有股东行为的办法,并加强国有股股东及其所控股上市公司的诚信建设,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李伟在《关于国有产权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一文中指出,做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前提是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制化、市场化原则办事。与此同时,也要按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求,推动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有序流转,进一步利用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做强做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李伟表示,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获得了流通权,为资源整合和资产重组提供了有利条件。针对新的情况,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注意把握好两个方面: 一是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当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求,坚决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二是应注重加强对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动态监管。目前,国资委已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对国有股东账户进行了核查,并将对其进行标识管理;以此为基础,还将协调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建立全国性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建立起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流转的核查制度。 他指出,今后,国资委将着重考虑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以适当方式实现整体改制上市,不搞一刀切。 二是鼓励国有企业根据公司内部主业板块发展实际,在对现有业务进行分类、整合基础上,努力形成“主营业务突出、板块归属清晰”的改制上市模式,实现以单一板块或分板块整体上市。也就是说,凡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以以单一板块实现上市,也可以根据多元主业发展的要求,按板块类型分别实现上市,并最终实现整体上市。 三是鼓励国有企业积极探索与所控股上市公司间进行资源整合的方式,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所控股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是鼓励国有控股股东及其所控股上市公司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创新手段,如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发行、资产证券化等,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做强做优主业。 李伟强调,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强化所监管企业的程序意识。 一是要尽快研究制订规范国有股东行为的办法,明确国有控股股东在所控股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应遵循的原则、程序、责任,做到规范有序、心中有数。 二是严格工作程序。目前,一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重大重组事项在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也未经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情况下,由国有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负责人以谈话或讲话形式,擅自对外发布,在市场上造成了负面影响。这个问题需要引起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在资本市场发展的关键时期,上述违反程序的行为可能会成为某种严重情况的导火索。 三是加强国有股股东及其所控股上市公司的诚信建设,依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确保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全面、准确,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B>相关新闻:</B> <FONT color=blue><B>国资委将建立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流转核查制度</B></FONT> 国资委副主任李伟日前撰文指出,国资委已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对国有股东账户进行了核查,并将对其进行标识管理;以此为基础,还将协调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建立全国性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建立起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流转的核查制度。 就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问题,他表示,随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进程的加快,国有企业核心资产及业务向所控股上市公司集中的趋势日渐明显,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国有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对国有资产监管方式、监管理念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做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前提是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制化、市场化原则办事,与此同时,也要按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求,推动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有序流转,进一步利用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做强做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获得了流通权,为资源整合和资产重组提供了有利条件。针对新情况,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注意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当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求,坚决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的发生。二是应注重加强对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动态监管。 在做强做优方面,今后可着重考虑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以适当方式实现整体改制上市。当然,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上市,不搞一刀切。二是鼓励国有企业根据公司内部主业板块发展实际,在对现有业务进行分类、整合基础上,努力形成"主营业务突出、板块归属清晰"的改制上市模式,实现以单一板块或分板块整体上市。也就是说,凡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以以单一板块实现上市,也可以根据多元主业发展的要求,按板块类型分别实现上市,并最终实现整体上市。三是鼓励国有企业积极探索与所控股上市公司间进行资源整合的方式,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所控股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四是鼓励国有控股股东及其所控股上市公司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创新手段,如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发行、资产证券化等,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做强做优主业。 就国有控股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间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他特别强调,一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处于酝酿、探讨阶段,市场中已是满城风雨,公司股价也随之严重异动,有的短期内股价就能翻番。这不仅给下一步重组工作带来极大被动,甚至使某些重组计划被迫"流产",更严重的会导致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损失,影响市场稳定。鉴于此,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强化所监管企业的程序意识。一是要尽快研究制订规范国有股东行为的办法,明确国有控股股东在所控股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应遵循的原则、程序、责任,做到规范有序、心中有数。二是严格工作程序。目前,一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重大重组事项在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也未经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情况下,由国有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负责人以谈话或讲话形式,擅自对外发布,在市场上造成了负面影响。这个问题需要引起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三是加强国有股股东及其所控股上市公司的诚信建设,依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确保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全面、准确,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中国证券报) 々 <FONT color=#0000ff>监管层:建议国有股"大小非"不减 </FONT> 跨过关隘智慧之考 有意见认为应该严肃正视这一局面,对"大小非"减持进行市场"规范"和"限制"。但是,若已经为获得流通权支付过对价的"大小非"减持重新增加阻力,同样会让人质疑股改条款的契约效力和股市的诚信基础 近一段时间以来,"大小非"集中解禁终于引起市场各方的强烈关注,其减持行为、预期和市场暴跌被认为进入了一次"因果循环"。 "股改并未到此结束。"因此有人断言,现在是巩固股改成果的关键时期。股改之"大小非"减持的后置影响如今一览无余地呈现在市场各方面前。有意见认为应该严肃正视这一局面,对"大小非"减持进行市场"规范"和"限制"。但是,若已经为获得流通权支付过对价的"大小非"减持重新增加阻力,同样会让人质疑股改条款的契约效力和股市的诚信基础。 直面"大小非"减持,同时平缓地解决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这是股改最终胜利完成必须跨越的一道关隘。那么如何应对,将考验各方的智慧。 监管层:建议国有股"大小非"不减持 在今年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谈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做好的几方面工作时,曾指出要"推动已上市公司扩大实际进入流通的股份比重"。 国有控股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的主要力量,国有股"大小非"也构成了"大小非"的绝对主力,国有股"大小非"的减持力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大小非"减持给市场压力的大小。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国资委对于国有股"大小非"的态度是建议不减持,但并不强制。目前已有国有企业申请减持5%以上的股份,但都是参股股东,不是控股股东。根据国有股减持的有关规定,对于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国有参股股东应将转让方案逐级上报,经国资委审批核准后方能实施。 增加信披透明度 "由于股改时"大小非"已经支付了对价,现在也不好再出台非对价的措施来限制它减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认为,可以通过加强信息披露的方式减轻减持影响。 根据目前的信息披露规则,只有"大非"(持股超过总股本5%)在减持1%以上需要公告披露,而"小非"减持无需披露。刘纪鹏建议,首先,"大小非"减持都应披露;其次,国有股减持应加强信披,大股东每一笔减持都应先向交易所申请,提前十天公告。 "'大小非'减持是投资者判断行情的重要信息。"向威达也认为,监管部门应对"大小非"减持加强监控,最好能在减持前公告,使信息更加透明。 场外协议转让 为了减轻二级市场的资金压力,刘纪鹏和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都建议鼓励"大小非"在场外协议转让。 向威达认为,协议转让面临的问题在于如何定价,如果与二级市场价格相同,则基本没有意义,如果定价过低,则同样会打压二级市场价格。 贺强认为,监管部门应更加细化"大小非"解禁的时间、条件,且减持时国资委和证监会应有最终决定权,不能随意减持,目前国资委已经对国有股减持有了相关管理办法。 另外,"若管理层考虑到市场不好、'大小非'减持对市场打击过大时,可以作出暂停减持的决定。"贺强建议。 对自然人"大小非"减持征所得税 当下调印花税被寄希望是最大的救市措施之一时,也有人认为应该对"大小非"减持所得征收所得税,同样,也有人士认为这违背了股改契约。 但有法律人士认为,根据现行税法,自然人"大小非"减持收益应该征收20%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该办法并没有对"股票转让所得"进行明确规定,自然人"大小非"减持所得到底是否应该纳入"股票转让所得"免征所得税?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期从事私人股权投资法律实务的律师魏君贤认为,"大小非"减持所获收益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它明显不属于国家为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而出台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股票转让所得"之列。 事实上,我国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在企业上市前转让其所持企业股权,一直都按20%的所得税率申报及缴纳所得税,这一项纳税义务不会因其一直持有企业股权直到上市之后再转让而豁免。国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股票转让所得",从其政策本意而言,应是指个人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买卖正差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