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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直供电有益独立发电和终端用户

2011-5-12 08: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62| 评论: 0|原作者: 摘|来自: 电力行业

  6月30日,中央政府三个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要点包括:   1。参与试点的大用户,近期暂定为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工业用户;2。参与试点的发电企业,暂定为04年及以后新投产的火力发电企业(含核电)和水力发电企业,单机容量分别在30万千瓦和10万千瓦以上;3。终端用户与发电企业可以签订1年及以上的直接交易合同;4。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大用户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5。输配电价格根据电压高低扣减电压等级差价,最高扣减幅度为20%;6。大用户、发电企业可以委托电网企业对直接交易余缺电量进行调剂。当大用户、发电企业实际用电量、发电量与直接交易的合同电量发生偏差时,余缺电量可向电网企业买卖。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售电价格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7。电网存在堵塞时,电网企业可根据大用户提交直接交易合同的先后顺序安排输电通道。   尽管仍处于试点阶段,但是《通知》说明政府在针对电网公司所开展的以市场化行业改革方面已经迈出了一大步。由于《通知》和其后各省出台的政策对输配电价和扣减比率做出了规定,因此未来电网公司的盈利将会受到挤压。长期来看,电网公司在市场中的角色将从集买家和卖家为一体的垄断者变为发电企业和终端用户的服务者。我们在于5月7日出版的中国电力(2.67,0.00,0.00%)行业报告中指出,全行业将逐步向“中间紧,两头松”的模式过渡。   对独立发电企业来说,我们认为《通知》将产生长期的正面影响。与终端用户直接交易将节省与电网公司(目前其唯一的客户)的寻租和议价成本。独立发电企业有能力抓住供需调整的契机来优化生产管理。由于试点范围十分有限,所获合同电量可能因供应过剩被电价低于目前上网电价的因素而抵消,因此短期内《通知》对盈利的影响很小。   对于铝冶炼企业、有色金属生产商和钢铁厂等大用户来说,我们认为《通知》将成为短期利好。在电力供应过剩的情况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可使一小部分符合要求的用户不仅能够享受到发电企业提供的较低电价,同时也可享受输配电费用的扣减。该计划的实施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因为省级电网公司可能会对《通知》中提出的输配电费用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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