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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释疑私募登记备案具体问题

2016-10-17 15:35|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552183| 评论: 0|来自: 中国经济报

摘要: 距离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已经将近一个半月飘过,可是从协会网站上登记备案的情况来看,竟然没有一家新私募通过了此轮大考。不过,据基金君了解,深圳已经有一 ...

距离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已经将近一个半月飘过,可是从协会网站上登记备案的情况来看,竟然没有一家新私募通过了此轮大考。不过,据基金君了解,深圳已经有一家私募成功过关,而且是仅有的一家,有木有羡慕嫉妒恨?更多的私募是收到了法律意见书的反馈,上面隐含着一个大大的叉。。。

 

据知情人士透露,现在法律意见书是下面的人先筛一遍,然后协会的大领导亲自审,听起来有木有怕怕的。法律意见书需要把私募的情况和问题展示得一目了然,显示出调查的过程,避免结论式的呆板填鸭。

 

由于《公告》及相关附件指引仅要求律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十四项内容发表法律意见,并未明确给出《法律意见书》的具体格式,这使得大家一时摸不着头脑。各种讨论交流热热闹闹,但似乎成效甚微。

 

看着大家瞎折腾,协会也坐不住了。前两天,上海市律协主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新规下有关法律问题解析与实务”专题交流邀请到基金业协会法律部主任邓寰乐答疑解惑,今日协会又正式在北京举办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宣讲会,协会相关负责人对《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宣讲和解读,并就相关上百个问题进行了补充及释疑。

 

其中,就大家最关心的法律意见书问题,协会相关人员做出很多详细的解答:

 

1、哪些私募必须出具:


新登记的机构,法律意见书是必备的申请文件 ;

2016年2月5日前,已申请尚未办结的也要提交法律意见书;

已登记尚未备案私募产品,在备案私募产品前需要补提法律意见书;

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防止倒壳的出现);

存量的将近8000家的管理人(以备案产品),在之后的事中、事后的监控中,视需要,要求提交法律意见书




2、内容要求:必须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


协会表示,没有统一的官方的法律意见书的模板。现在机构是百花齐放,无法进行标准化处理。需要律师从专业角度,充分论证调查后出具。就目前上传的意见书看,基本上高度雷同,看出基本没做尽职调查。


法律意见书里是要有论证的过程,应当保证内容与申报内容是一致的,如果确实就是不一致的,需要做特别说明。出具虚假意见,基金也协会会披露、此外律师法会有相应处罚。(注:ppt上内容是参考内容,不见得是最后发布的内容 )




3、律所如何对私募进行尽职调查:


应当核查几大项内容,包括是否制定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规;评估上述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不单单是制订制度就完了,风控、合规、运营、外包是其核心竞争力所在。除意见书外,需要上传律师事务所的确认函。




此外,有参会律师还总结出,协会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还有“对事实及法律问题作出认定的证据和理由”、“对每个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要对管理人登记是否符合协会相关要求发表整体性意见”等;同时要求保存尽职调查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如果没有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和论证理由,该法律意见书将不被接受。

关于法律意见书,协会目前关注的要点还包括:(a) 系统填报数据和法律意见书要一致(这是目前最大的问题,不一致的,应当特别说明,一旦因信息不一致被驳回,则需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进行专门说明);(b) 意见书需要证据支撑;和(c) 法律意见书指代要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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