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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务平台露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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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9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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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今日应写楼,但昨日见到则国内新闻,可能会启示到中港股市发展,自然会将不争朝夕的楼问题推后,而先谈这个,闻是见诸《中国证券报》。
年底前全面监控地方债
   财政部自九月下发《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推广运用的通知》以来,一些地方政府正在加快该项系统的对接和运行工作。有关人士透露,新系统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分类和统计都进行了细化和优化,同时有关部门采用更方便的技术来进行统计,有利于最终数据核算,将实现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预计年底前该项系统发挥的积极作用将体现出来。
债务统计工作更明晰
   财政部财科所人士介绍,此次对于地方政府的债务界定和统计工作比以往有了更多改进。从目前地方债务统计的实际需求看,该项系统进一步明晰了地方债务的主体,在债务的细分标准上也有所细化,对于更精确统计地方政府债务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从目前财政部推广的管理系统看,其统计对象分为财政用户、部门用户、机关事业单位用户和公司用户等,对于债务的主体划分更精确,尤其在公司用户方面,包括了地方政府以相关名义设立的各类企业,因此在债务管理上更为全面。在债务统计上,该系统将债务细分为直接债务、担保债务和债务转贷等几大项,同时对政策性挂账、拖欠工资和其他建设项目也进行了统计审核。
   上述人士介绍,在债务统计上,更注重动态管理,同时对相关部门的债务进行了有效汇总,对于全局性把握有重要意义。此外,从系统的功能上,还细化了项目管理、系统管理、风险预警、统计分析等功能模块,这样给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撑和参考。此外,相关部门要求,地方政府应该不断完善网络环境,逐步增加该系统的受众用户,不断提高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预计今年年底地方政府债务的统计口径和标准将会有更精确细化体现。
有望进一步推广
   虽然此次地方性债务的系统管理建设限于财政部门,但分析人士认为,财政部主导的地方政府债务平台统计和汇总的标准将会成为国家统计地方政府债务的权威标准。关于地方债务统计问题,历来有多种口径和说法,目前占主流影响的包括审计署公布的情况,财政部预算司的相关统计以及银监会、统计局等部门的统计。从以往的统计数据看,各部门关于地方债务的主体界定都有不同看法,同时对这些债务的运作和偿还等也有不同统计标准。如2010年审计署公布的地方性政府债务余额为10.7万亿元,而同期银监会报告公布2010年六月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7.6万亿元,这之间的差别主要源于主体界定和动态债务管理方面。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从这些不同的口径纷争可以看出地方债务统计的复杂性,当前财政部推行的系统更新升级工作将会把这种纷争的局面统一化,未来财政部门的数据可能更权威。
   关于当前的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无疑是比较敏感也较为棘手的问题,尤其是在财政体制尚未作出较大的改革之前,既有的投融资模式可能还将导致地方债务不断扩大;但从债务率、债务水平等指标来看,总体风险可控,一些地方已超过警戒线水平。业内人士表示,要想减轻未来地方高债务的压力,需要进一步改变税收体制及政府权限的改革,进一步拓宽税源,同时有效约束支出。
   地方债务,一直是困扰内银股的一个重点,如今阿爷出了个官方指引,明确各种各样的债务,以后就要管理这些债务,方法不外乎,勾销与还债。不少人希望阿爷会出来承担,但阿爷会出多少?财政部出了方案,据《中华工商日报》,会从四个方面来处理。
   这四方面包括:
   1.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认真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融资平台公司等要抓紧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
   2.继续抓紧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有的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要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有的要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引进民间投资改善股权结构。加强融资平台公司土地登记与管理的合规性,注入公司的土地必须经过合法划拨或“招、拍、挂”程序。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严格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照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
   3.坚决禁止政府违规担保行为。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在预算安排之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协议,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4.加快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此即是:地方债,地方扛但可以加快建立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将资产债务化,但如果资不抵债又如何?财政部没有讲,相信要到明年,待不少地方债在已落实了负责者后,阿爷才会讲怎收科。到此地方债务已开始进入处理阶段,不再是悬而未决,这对中国金融市场起码有多个明确信息。
转载于:经济通
发表于 2012-10-21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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