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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官司几时才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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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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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之问句,是出自一个当年6岁小孩的口,其父母正在打官司离婚,双方一直水火不容,就小孩的探视问题亦曾报警救助。
    笔者处理过的案件中,有不少是父母就子女的管养权及探视权争持不下,不肯作出妥协及让步,结果苦了自己,亦伤害了孩子。
什么是共同管养权?
    一般人口中所谓的抚养权,法律上的正确名称是管养权(custody),而法官颁布的命令叫管养权令(custody order)。法庭于子女未满18岁前有权就子女的安排颁令,包括婚生及非婚生的子女。
    读者也许有听过“共同管养权”一词,又知道它代表的意思吗?现时法庭所处理的案件,一般就管养权会颁令“单独管养权”或“共同管养权”。顾名思义,单独管养权就是把管养权判归父或母其中一方,“共同管养权”就是把管养权判归父母共同拥有。笔者曾听过不少怨言“都离婚了,还要我就子女的事情与对方商讨,有没有搞错?”
管养权是什么意思?
    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就管养权一词作出定义。笔者一般都会引用一案例,当中法官指出“管养权”一词简单来说是可就子女人生中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如教育、宗教及做手术。一般人有错觉,以为拥有单独管养权就可以全权控制子女的重要事项,无需咨询对方的意见。未获判管养权的一方又觉得子女被对方抢了,子女的事从此不能过问。现实并非如此。
    婚姻虽然破裂,但不能改变的事实是双方永远都是孩子的父或母,未获判管养权的一方仍然是有权就子女的事宜被咨询及提出意见。如双方未能就子女的事宜达成协议,最终会由法庭判决。
    其实,法庭多倾向判令“共同管养权”,背后的理念是希望父母可共同分担孩子的法律权利及责任。无论孩子跟哪一方居住,双方其实有共同权利,希望父母双方能够学习如何以合作的态度处理孩子的事情。
试过共同管养权但不可行,怎么办?
    在一些情况下,法庭一般是不会判令共同管养权的,好像对方已失去联络多时,或已很久没有与孩子见面,又或者有虐儿、精神病纪录等等。如前文所述,法庭在孩子未满18岁前是有权就孩子的事宜颁令,若当初希望父母合作下颁下共同管养权,但事实证明并不可行,如对方故意刁难,根本不是为孩子的福利着想的话,则法庭可更改命令,改判单独管养权。
    除了管养权,法庭还会就孩子的日常生活颁令,即英文叫care and control。笔者会于下期专栏进一步解释。
转载于:经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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