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业:限价雷声大,效果雨点小 事项: 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对主要港口和集散地动力煤实行最高限价。规定秦皇岛港、天津港、唐山港等港口动力煤平仓价格,不得超过6 月19 日价格水平,即发热量5500大卡/千克动力煤限价水平分别为每吨860 元、840 元和850 元;同时要求加强对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的监管。 评论: 限价的意义在于再次表明监管层不希望煤价上涨的态度,威慑作用甚于实际影响。6 月份限价政策出台后,秦皇岛大同优混价格上涨22%,与限价实施前一月煤炭价格25%左右的涨幅相当,可见,对于用煤企业来说,成本上升压力并没有因限价而得到太大缓解;与上次限价范围为出矿价相比,本次限的是港口平仓价,对于多数煤炭企业来说,下水煤的比重不大,从坑口到流通环节的价格并不在煤炭企业掌控;对于神华(60%)、中煤、大同(25%)等下水煤占比较大的公司而言,合同的执行率很高,因而港口煤限价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同样不大;尽管通知列出了违反限价政策的惩罚措施,但如何保障限价能得以实施并没有具体可行的措施,这使限价可能再次流于形式,但监管层不希望煤价上涨的态度昭然若揭。 限价可能加剧短缺。从理论上讲,价格管制会抑制生产的积极性,需求却得到刺激,会加剧短缺,这也是多年的计划经济所证明了的颠簸不破的真理;本次限价除了价格外没有明确的限制主体,难于监控,单纯以价格一刀切,必然把一部分中间商挤出市场,减少供给。 <SCRIPT src="/mainjs/content_fun_2.js"></SCRIP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