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多 发表于 2009-12-10 21:17

<FONT face=KaiTi_GB2312>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去年12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会议研究确定,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 </FONT>
<P><SPAN style="FONT-FAMILY: KaiTi_GB2312">  会议研究确定,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促进商品住房销售。</SPAN></P>
<P><SPAN style="FONT-FAMILY: KaiTi_GB2312">  在税收政策方面,会议研究确定,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其中,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SPAN></P>
<P><SPAN style="FONT-FAMILY: KaiTi_GB2312">  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推出了《<A href="http://finance.sina.com.cn/g/20081230/10365701618.s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99>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FONT></A>》(财税〔2008〕17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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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住房营业税优惠政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