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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仰帆收证监会罚单 符合条件投资者可起诉

2018-12-19 07:29|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318| 评论: 0

摘要:   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仰帆或公司,股票代码:600421)于2018年12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1号)。早在2014年 ...

  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仰帆或公司,股票代码:600421)于2018年12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1号)。早在2014年12月2日ST仰帆已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而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20141055号)。两年后,2016年12月19日ST仰帆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109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虚假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2012年5月,ST仰帆设立子公司上海鄂欣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鄂欣实业”)具体开展钢材贸易业务。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ST仰帆在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49,188,991.55元营业收入中,有41,151,951.13元为鄂欣实业不应当确认的4笔钢材销售确认收入,该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数据存在虚假。其次,ST仰帆在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111,418,059.50元营业收入中,有16笔共计103,049,142.53元为鄂欣实业不应当确认的钢材销售收入。该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数据存在虚假。基于上述违法事实,证监会决定对ST仰帆顶格行政处罚,并对其时任高管亦作出顶格行政处罚。

  对于ST仰帆的虚假陈述行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保护中心的黄律师分析称,该公司被证监会调查处罚的时间段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一方面是因为在ST仰帆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向证监会申请了听证请求,延长了证监会的正式处罚决定之出具时间。另一方面,ST仰帆虚增的营业收入金额较大,并且公司经历了停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增加了调查难度。

  黄律师表示,在各种虚假陈述的证券责任纠纷案件中,虚增营业收入的行为是最易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害也是较其他虚假陈述行为更为严重的。虽然ST仰帆的相关人员因此多次对投资者表达出公司的歉意,但这些行为并未能弥补投资者因此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并且,自ST仰帆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至其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这个时间段内,ST仰帆的股价经历了较大的波动,所以黄律师认为,如果投资者在2013年2月5日到2016年12月19日之间买入天成控股股票,并且在2016年12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目前已可正式提起索赔诉讼。若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建议尽快寻求专业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支持。

(文章来源: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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