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修改公司法 股份回购制度“升级” 摘要: 修改后,公司法规定的允许股份回购情形增加到六种,适当简化了部分回购情形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明确回购公司应履行信披义务。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这意味着备受市场关注的股份回购制度迎来“升级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增加到六种:(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修改后的公司法针对部分股份回购情形还适当简化了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此外,修改后的公司法还补充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本文作者刘慧,来自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