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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因去产能等政策停产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8-10-15 13:18| 发布者: 郎少| 查看: 156| 评论: 0

摘要:   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称,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 ...
  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称,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称,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提到,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通知称,这一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以下为财政部官网公布的通知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三、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9月30日
□ .张.家.伟  .华.尔.街.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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