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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连续出手 管理层暖风频吹

2011-5-12 08: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921| 评论: 0|来自: 管理层

  前言:上周五沪深两市放量暴跌,并创出了今年收盘的新低,使刚刚有所恢复的市场信心再次遭到打击。而周末消息面上哪些信息会对后市尤其是本周产生比较大影响呢?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在北京联合召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发布会暨首届企业内部控制高层论坛。会议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就贯彻实施基本规范作出了部署,并就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行了深入研讨和经验交流。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发布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为上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供了基础性、权威性的指引,必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有利于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上证所全面规范上市公司募资管理   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规定》对IPO、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如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是《规定》的一个亮点。上市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由此可见,对上市公司的募资管理已转入实质性和有效性的阶段。   导读:   12部委规范上市公司 证监会监管与央行征信对接   股市迎来重大长期利好   新华社:公司内务有了国家规范 对资本市场三大影响   证监会等5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证监会: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企业内控基本规范明年7月1日起率先在上市公司施行   证监会:融资融券设3门槛 融券不得超净资本5%   券商自营证券不得超过净资本100%   券商自营为何受"重点关照"   券业风控指标体系首次全面调整   证监会修订券商风险控制标准(全文)   证监会关于券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规定   12部委规范上市公司   日前,由中国证监会牵头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专题工作小组第六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来自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保监会、以及证监会会内相关部门共12个部委19个司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和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以 "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深入推进综合监管体系建设"为主题,交流了工作小组及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通报了近期热点和典型问题,讨论细化了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会议通报了年初以来规范运作小组工作取得的进展:建立了信息沟通机制,促进监管部门之间及时沟通热点问题和典型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策,快速应对;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系统"和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对接已完成系统开发工作,目前正在测试中。   会议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新的形势和各部门实际情况,讨论了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下一阶段,规范运作小组将围绕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联合调研、联合检查、联合培训"机制、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促进央属及金融类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协作,充分发挥综合监管体系的作用,为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证监会向参会单位通报了近期市场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问题及监管措施,包括针对部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涉嫌虚假问题采取的监管行动及核查结果,个别上市公司长期隐瞒大股东资金占用的违规事实及监管措施,以及在上市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个别机构工作人员涉嫌违规问题。其他成员单位通报了各自领域与规范运作小组工作有关的情况,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会上,各成员单位充分肯定了规范运作小组的工作,认为规范运作小组在促进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深化监管协作机制、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表示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小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部委规范上市公司 证监会监管与央行征信对接   记者二十九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国家发改委、中国央行、证监会等十二个部委召开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专题工作小组第六次工作会议",旨在推进多部委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体系。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系统"和中国央行"企业征信系统"已完成系统对接开发,多部委还将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   多部委已是第六度合作规范上市公司,本次主题为"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深入推进综合监管体系建设"的会议,通报了近期的热点和典型问题。今年上市公司规范专题小组工作获新进展,多部委建立了信息沟通机制,促进监管部门之间及时沟通热点及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策,快速应对。   会议通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系统"和央行的"企业征信系统"的对接已完成系统开发工作,目前正在测试中。   十二部委确定了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将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联合调研、联合检查、联合培训"机制、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促进央属及金融类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加强合作,发挥综合监管体系作用。   证监会向参会单位通报了近期市场反映较集中的热点问题及监管措施,包括针对部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涉嫌虚假问题采取的监管行动及核查结果、个别上市公司长期隐瞒大股东资金占用的违规事实及监管措施,此外,在上市公司检查过程中还发现个别机构工作人员涉嫌违规。(中国新闻网)々   股市迎来重大长期利好   本文摘要:"出台企业内控规范,对股市是一个长期利好,但短期内也要防止流于形式。"昨天,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我国第一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主任、上证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李若山对此作出上述评论。   "出台企业内控规范,对股市是一个长期利好,但短期内也要防止流于形式。"昨天,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我国第一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主任、上证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李若山对此作出上述评论。   根据要求,该规范将于2009年7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中国证监会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小雪昨天表示,此规范的发布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将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内控失灵,股民血汗钱被挪用   "我国上市公司的很多丑闻,不是道德问题,也不是现金流问题,而恰恰就是内控问题。"李若山举例说,从银广厦、蓝田到三九,一些上市公司将财务报表当表面文章,把股民的血汗钱划进了自己的腰包。"最近,中小板上市公司中捷股份的大股东挪用逾亿元的资金,也是一个例证。"他说。   据新华社报道,在国内资本市场中,由于没有统一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加上一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意识淡薄,也出现了一些企业内部控制失效甚至舞弊的案件,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在市场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此外,由于企业内部控制不规范而使银行产生大量不良贷款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新规:"防火墙"长期利好   根据昨天公布的最新规范,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这对股市来说是一个长期利好,具有深远的意义。"李若山表示。而规范的一大亮点就在于,开创性地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监管为促进、以中介机构审计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内部控制实施机制,企业实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也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观察人士认为,这一被视为稳定资本市场发展基石的举措,将为中国企业防范风险构筑一道"防火墙",有助于提升中国海外上市企业的市场形象,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   短期担忧,新规不能走过场   那么,仅靠一个规定就能解决根深蒂固的企业内控问题吗?李若山认为,也不能盲目乐观,毕竟这项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不能对明年7月1日的所谓"大限"寄予过高期望。   "内控失灵的根本原因还在于现有的利益格局。"李若山举例称,比如某上市公司的采购,理论上应该为股东利益服务的,但是现有的利益格局下,他可能更多地考虑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不是一纸条文所能根治的。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游戏,我国的企业并不陌生,因此必须防止规定流于形式。"李若山说。   美国:挪用资金如同抢银行   "要使规范落到实处,还需要建立与之配套的细则,其他国家已经出台的规定值得关注。"李若山举例说,美国的《萨奥法案》向来以严格著称,比如其中对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规定,责任人将被判处入狱10年,这几乎与抢银行的刑罚相当。所以,真正实现对企业内控机制的良性运作,必要的法律威慑也是不可少的。   不过李若山也认为,《萨奥法案》是否过于严苛在国际上也有争议。我国在借鉴时也不能全盘照抄,而要根据自身国情加以扬弃,但是其总体的精神内核应是一致的。   世行专家肯定基本规范   欧盟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副团长溥马克认为,基本规范的制定发布,是中国政府在正确的时间、正确的方向上,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走出的正确一步。   美国科索委员会主席拉瑞·瑞腾博格表示,基本规范与包括科索报告在内的世界领先的内部控制框架在所有主要方面保持了一致。   世界银行高级专家美琳达·罗丝认为,这一制度安排有利于强化企业的受托责任,提高企业经济和财务行为的透明度。 (新闻晨报) 々   新华社:公司内务有了国家规范 对资本市场三大影响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昨天在京联合发布了我国第一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简称《基本规范》),该基本规范将于2009年7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   根据《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基本规范共七章五十条,各章分别是:总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和附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四大亮点   亮点1 科学界定内部控制 强调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亮点2 确定内部控制目标 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亮点3 指出内部控制要素即构建以内部环境为重要基础、以风险评估为重要环节、以控制活动为重要手段、以信息与沟通为重要条件、以内部监督为重要保证,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五要素内部控制框架。   亮点4 建立内部控制机制 即以企业为主体、政府监管为促进、中介机构审计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内部控制实施机制。企业要实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要出具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报告。   对资本市场的三大影响   ①保证投资者获取高质量财务信息;②减少乃至避免上市公司发生舞弊事件,有效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最大限度地回报股东和社会。(新华社) 々   证监会等5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在北京联合召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发布会暨首届企业内部控制高层论坛。会议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就贯彻实施基本规范作出了部署,并就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行了深入研讨和经验交流。   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出席发布会并讲话。王军指出,基本规范的制定发布和若干配套指引的公开征求意见,是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审计准则正式颁布和顺利实施之后,财政、审计、证券监管、银行监管、保险监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企业和资本市场又好又快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财政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着力抓好基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他强调,下一阶段要重点抓好以下六方面的工作:一是着力抓好实施准备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企业实施成本,稳步扩大基本规范实施范围;二是着力加强宣传培训,为贯彻实施基本规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三是着力健全内控规范体系,逐步建立一套以基本规范为统领,以评价指引、应用指引和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等配套办法为补充的内控标准体系,并不断完善以法制为推动、以企业实施为主体、以政府监管和社会评价为保障、以各方面积极参与为促进的内控实施体系;四是着力巩固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建设高质量的内控标准体系提供强大智力支持;五是着力推进内控国际趋同,通过促成我国内部控制标准与国际内部控制框架的趋同乃至等效,为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积极支持;六是着力发挥体系联动效应,研究分析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内控规范、会计教育与人才评价、信息化建设之间的联动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联动效应,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   中国证监会纪委书记李小雪在发言中指出,基本规范的制定发布,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为上市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供了基础性、权威性的指引,必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有利于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他要求证券监管系统和上市公司积极做好贯彻实施基本规范的各项准备工作。   审计署副审计长董大胜在发言中指出,基本规范的制定发布,是新形势下监管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他表示,国家审计机关将继续关注和支持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紧密联系审计工作实际,在推动基本规范的贯彻实施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指出,基本规范为保险企业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提供了权威科学的操作指南。保监会将把内部控制监管作为保险公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行业切实推进基本规范的贯彻执行。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巡视员郝爱群和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巡视员周放生在会上作了发言。郝爱群指出,基本规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为我国各行各业的企业制定内部控制规则提供了普遍适用的基础平台。周放生说,按照基本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有利于中央企业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欧盟驻华使团副团长溥马克认为,基本规范的制定发布,是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发布实施之后,中国政府在会计审计领域的又一重大改革,是在正确的时间、正确的方向上,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走出的正确一步。世界银行高级专家美琳达?罗丝对基本规范要求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年度自我评价制度表示赞赏,认为这一制度安排有利于强化企业的受托责任,提高企业经济和财务行为的透明度。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工商业界职业会计师委员会主席周光晖表示,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和工商业界职业会计师委员会高度关注基本规范的发布,并希望其他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能借鉴基本规范中的核心原则和指南。   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戴厚良,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张克,南京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院长杨雄胜分别代表企业界、中介行业和理论界在会上作了发言。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戴维?泰迪专门发来贺信,指出内部控制标准是建立现代经济体系的关键因素之一,并对中国政府在内部控制标准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表示高度赞赏。在全球内部控制标准制定领域享有盛誉的美国科索委员会也发来贺信,对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发布表示热烈祝贺,同时指出,中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与国际领先的内部控制框架在所有主要方面保持了一致。   中国银行副行长周载群,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局局长刘玉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朱建弟,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胡展云、梅放,江苏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马苏龙,香港会计师公会行政总裁张智媛、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孙玉国、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李国忠等人士分别在企业内部控制高层论坛上作了情况介绍和经验交流。   会议由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主持。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和来自有关方面的特邀代表约90人参加了会议。(财政部网站)々   证监会: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新华网北京6月28日电(记者韩洁、罗沙)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28日在北京联合发布了我国第一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该基本规范将于2009年7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   中国证监会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小雪在此间举行的发布会上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发布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其实施将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李小雪说,企业内部控制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和经营管理的重要举措,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作为公众公司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质量和自身发展,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李小雪指出,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对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有利于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提升财务报告的有效性,这对于保证投资者对高质量财务信息的需求,体现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其次,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有利于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堵塞管理漏洞,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有效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减少乃至避免舞弊事件的发生。   此外,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有助于提高经营效率和效益,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从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最大限度地回报股东和社会。   李小雪表示,证监会一贯重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目前距离基本规范的实施还有整整一年的时间,证监会将组织开展基本规范的宣传、培训工作,同时将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完善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政策指导,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积极推进基本规范的贯彻执行。(新华网) 々   企业内控基本规范明年7月1日起率先在上市公司施行   北京6月28日电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28日联合发布了我国第一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这是中国会计审计领域的又一重大改革举措。   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在此间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该基本规范将于2009年7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   根据这一基本规范,执行基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基本规范共七章五十条,各章分别是:总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和附则。此次基本规范的印发,标志着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据财政部会计司介绍,该基本规范一大突破是科学界定了内部控制的内涵,强调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有利于树立全面、全员、全过程控制的理念。基本规范强调,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该基本规范还有机融合世界主要经济体加强内部控制的做法经验,提出了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要素,即构建以内部环境为重要基础、以风险评估为重要环节、以控制活动为重要手段、以信息与沟通为重要条件、以内部监督为重要保证,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五要素内部控制框架。   此外,该基本规范还开创性地建立了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监管为促进、以中介机构审计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内部控制实施机制,要求企业实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有权对企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企业可以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王军表示,下一阶段财政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着力抓好该基本规范的实施准备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企业实施成本,稳步扩大基本规范实施范围。着力健全内控规范体系,并通过促进我国内部控制标准与国际内部控制框架的趋同乃至等效,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积极支持。(新华网) 々   证监会:融资融券设3门槛 融券不得超净资本5%   中国证监会二十七日公布最新修订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将券商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扣减比例提高到百分之百,并对券商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设定三项门槛,包括对单一客户融券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百分之五等。   根据最新的风控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四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百;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二十。   最新公布的风控标准,对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设定了三大门槛: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五;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五;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二成。   《办法》要求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百;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五倍;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三成;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新规对证券公司除要求计算净资本外,还增加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一项,要求券商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市场人士分析,券商此前的风控以净资本为主,现在加入风险资本准备的监控体系,将更加细化并直接地控制券商风险。   据悉,新修订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将自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々   券商自营证券不得超过净资本100%   证监会近日首次对2006年发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办法》调整了净资本计算规则和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比例,并细化了证券自营业务规模的控制指标。此次修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风险资本准备为补充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据了解,新《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证券公司根据新规定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方面预留了充足的时间。   《办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调整净资本计算规则。为进一步夯实证券公司净资本充足水平,将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扣减比例提高到100%;对短期融资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3%、6%扣减;对企业债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5%、10%扣减。   二是调整了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比例。调整后的规定为:证券公司应当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3%(原为2%),按定向、集合、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5%、5%、8%(原为2%、1%、0.5%),按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承销金额的30%、15%、8%、4%(原为10%、10%、5%、2%)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同时,为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促进证券公司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现阶段对不同类别公司执行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公司分类类别越低,使用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越高。即除对分支机构和营运风险计算的风险资本准备各类别公司保持一致外,A、B、C、D类公司应当分别按基准标准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三是细化了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控制指标。规定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新办法还对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涵盖范围进行界定。   据悉,根据修改后的净资本计算规则测算,截至2008年5月末,全行业按规则调整后计算的净资本2799亿元,比按规则调整前计算的净资本3077亿元下降278亿元;与2007年末按规则调整前计算的净资本2976亿元相比,相差不大;与按规则调整前计算的历年净资本数据 (2004年末450亿元、2005年末350亿元,2006年末796亿元)相比,全行业净资本水平增长幅度较大,抗风险能力大幅提升。々   券商自营为何受"重点关照"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修改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风险的监控与防范,促使证券公司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促进证券行业的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随着新版《管理办法》和配套规则的发布,我国实施券商风控指标管理两年来,相应规则首次进行了全面的、较大规模调整。有关人士指出,本次调整所及的焦点问题主要有四大方面:   避免券商业务"撒胡椒面"   2006年研究制定和颁布《管理办法》时,券业总体净资本水平不高,截至2005年末和2006年6月末,全行业净资本分别为350亿元和584亿元,故当初规定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较低。"随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顺利完成,历史遗留风险全部化解,证券公司净资本水平大幅提高,全行业2007年末净资本为2976亿元,计算的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为306亿元,占净资本的比例约为10%,远低于规定标准100%,表明2006年规定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已经不适应进一步加强行业风险控制的客观要求,需要予以适当提高,以增强该比例的约束作用。"   有关人士介绍说,通过对券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定向、集合、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承销金额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比例的普遍调升,"净资本对业务的约束作用才能充分体现"。   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券商风控指标监管,自推出之日起,就强调券商在净资本的约束下,将有限的资本覆盖到优势业务上的导向,而在净资本普遍较为充足的情况下,如计算比例不加调整,则券商很可能继续在业务上"撒胡椒面",不利于券商的个性化发展,也不利于券商提高基于优势业务的核心竞争力。   券商长期股权投资需有谱   通过调整净资本计算规则,监管部门提高了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企业债券的风险扣减比例。其中,将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扣减比例提高到100%。"此举提高了净资本指标的国际可比性,计算净资本时全额扣减长期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符合国际惯例。"有关人士介绍说,测算表明,要求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全额扣减长期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对行业目前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影响较小,调整后的净资本计算规则进一步夯实了净资本数据,更有利于充分反映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   "次贷危机实质上是流动性危机,充分反映出长期、流动性较差的投资与短期、流动性较强的投资,对于券商潜在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调高上述扣减比例,导向并非限制券商的长期股权投资,而是要求券商提高对流动性风险的重视程度,只有对长期股权投资心里有谱,才能坚决地将有限的净资本覆盖到这类投资上,事实上也是考验券商的业务能力,约束其市场行为。"   同时,本次调整对短期融资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3%、6%扣减,对企业债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5%、10%扣减。考虑到再融资项目股票的包销风险较大,要求公司对再融资项目股票采取比IPO项目股票更高的比例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此举体现了根据不同的风险状况执行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的政策意图。   另外,为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现阶段对不同类别公司执行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公司分类类别越低,适用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越高,也是政策导向助优扶劣的题中之意。   自营为何受"重点关照"   本次调整细化了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控制指标,并要求券商在计算净资本时对自营证券进行风险扣减的基础上,补充计算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为何券商自营业务受到如此"重点关照"呢?   有关人士解释说,随着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增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风险随之增大,为从严防范和有效控制证券自营业务风险,监管部门进一步细化和界定了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控制指标,区分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证券,规定券商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在风险准备计算方面,考虑到未来风险对冲工具的推出,规定对于券商使用风险对冲工具进行风险对冲的情况,对已对冲风险的权益类证券和证券衍生品投资,可以按较低的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理论上,在风险有效对冲的情况下,券商可以不对相应项目计算风险资本准备,但考虑到在市场不完全有效及本身可能出现偏差的情况下,风险难以做到100%的有效对冲,因此仍有必要按较低比例就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自营投资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办法》稳定指标灵活   本次修订还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结构上的调整。为保持《管理办法》的相对稳定性、简洁性,以及调整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相对灵活性、及时性,将《管理办法》中有关风险资本准备的具体计算比例独立出来,通过《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集中反映,《管理办法》只对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进行原则规定。今后,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监管需要调整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时,可以通过适时调整《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并发布配套文件进行规定,而无需再行修改《管理办法》。   同时,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管理办法》对净资本计算公式、部分条款的项目和有关指标作相应调整,以适应新准则的要求。(上海证券报 周翀) 々   券业风控指标体系首次全面调整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及配套文件,修改完善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净资本计算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这是我国券业风险控制指标体系自颁布以来首次全面调整。   这次规模较大的调整中,券商自营业务规模和相应的风险资本覆盖水平受到"重点关照",具体调整包括:进一步细化和界定了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控制指标,规定券商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同时,要求券商在计算净资本时对自营证券进行风险扣减的基础上,补充计算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即规定证券公司分别按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投资规模的30%、权益类证券的20%和固定收益类证券的1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权益类证券和证券衍生品投资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证监会全面提高了券商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同时,为与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对不同类别公司执行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A、B、C、D类券商应当分别按基准标准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准备。   净资本计算规则方面,最重要的调整在于提高了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企业债券(包括公司债券)的风险扣减比例。为进一步夯实证券公司净资本充足水平,将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扣减比例提高到100%,对短期融资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3%、6%扣减,对企业债券区分是否有担保分别按5%、10%扣减。   证监会有关人士强调,根据修改后的净资本计算规则测算,截至2008年5月末,证券行业按规则调整后计算的净资本2799亿元,与按规则调整前计算的历年净资本数据(2004年末450亿元,2005年末350亿元,2006年末796亿元)相比,全行业净资本水平增长幅度很大。   据了解,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控和预警,定期或不定期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上海证券报) 々   证监会修订券商风险控制标准(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55号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 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的"风险准备"修改为"风险资本准备"。   二、 在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净资本计算表"之后增加"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三、 将第三条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四、 在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五、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六、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七、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金融资产合并计算,按照金融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八、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的金融资产投资,按照金融资产的分类和流动性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金融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持有的金融资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   九、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应收款项按照账龄的长短和可收回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账龄应当从业务发生时点起算。应收款项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有证据表明难以收回的存出保证金项目以及逾期的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项目,应当并入应收款项项目并按照应收款项的扣减原则进行风险调整"。   十、 在第十七条之前增加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十一、 删去第十九条第(五)项。   十二、 在第十九条之后增加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各项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照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经营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业务规模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应当按照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项目和比例计算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   十三、 删去第二十条。   十四、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修改为:"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十五、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修改为:"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十六、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修改为:"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十七、 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修改为:"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五)项。   十九、 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二十、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二十一、 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十二、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四)、(五)项。   二十三、 删去第二十五条。   二十四、 在第二十六条之前增加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二十五、 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二十六、 将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   二十七、 将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要求公司合规部门增加对风险控制指标的检查频率,并提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水平的报告"   二十八、 将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二十九、 将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   三十、 将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资产:指自有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三十一、 将第四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权益类证券:指股票和主要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三十二、 将第四十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存出保证金:指证券公司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三十三、 在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一项:"固定收益类证券:指债券和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债券、债券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本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々   证监会关于券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规定   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8号   为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一、基准计算标准   (一)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3%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二)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应当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规模的1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和权益类证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30%和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权益类证券和证券衍生品投资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包销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额的30%、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计算股票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时,证券公司应当自发行项目确定询价区间后,按询价上限计算。   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分别计算各项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在报送月报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当月某一时点计算的风险资本准备最大额填报月末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由于时点差异导致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供风险控制指标当月持续达标的专项说明。   (四)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按专项、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8%、5%、5%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应当按集合计划面值与管理资产净值孰高原则计算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按管理本金计算专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五)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六)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对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分别按每家2000万元、500万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七)证券公司应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   二、为与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现阶段我会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A、B、C、D类公司应分别按照上述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各类证券公司应当统一按照上述第一条(六)、(七)项所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三、证券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的,在创新业务试点阶段,应当按照我会规定的较高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在创新业务推广阶段,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可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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