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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连发八个指引

2011-5-12 08: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173| 评论: 0|来自: 银监会

  8月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对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指引征求意见》公告,公告中附列了8个意见征求稿。此次征求稿的发布预示着我国银行业实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征求时间将于2009年9月15日前结束。   这8个指引是《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第4次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第5次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及模板、《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指引是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2"的规定进行修改而推出的。8个意见征求稿反映了新协议提出的监管"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   东兴证券王保伦表示,该指引的发布对于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来说积极显著,以及提高监管效率和制度的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当然,由于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增加了一定的内容,那么银行必须从资本金那块拿出更多的资金去弥补。由于银行用于风险控制的资金增加,从而获得高收益风险投资的机会和数量也减少了。因此,当银行进入过渡期的时候,银行本身的利润增长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中,第二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至少每个交易日计算一次风险价值,使用单尾、99%的置信区间。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风险价值时,商业银行使用的持有期应为10个交易日。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更短的持有期并将结果转换为10天的持有期(如时间平方根法)。但商业银行必须向监管机构证明此种方法的合理性。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风险价值采用的观察期长度必须最少为一年(或250个交易日)。这些规定体现了监管层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更加量化和细化,从而加强监管。   同时,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指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目标是推动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密切结合,提高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据了解,在"新协议"监管实践中,资本充足率仅有一个计算公式,而且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构成内容和计算方法由各商业银行自己掌握,尽管法律和规章规定了资本充足率要达到8%的最低要求,但因无具体有效的监督措施,实际上资本充足率仅是商业银行保送监管当局的一个统计监测指标,而未能发挥监管监控指标本身所具有的约束力。因此,新协议补充了监管层监管这块的内容。此外,"新协议"还界定了操作风险的定义,由于不当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如自然灾害)导致损失所占用的资本必须计入风险资本,使银行风险管理的内容更广泛。   在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提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上海证券李剑峰表示,此次指引并没有改变资本充足率的标准,所改变的是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式。   目前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为资本净额(资本净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扣减项)除以风险加权资产。而指引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则做了较大幅度调整。在计算公式分子部分的资本项上,超额减值准备不能全额计入附属资本,而是规定了一个上限;而在公式的分母部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并引入了对于操作风险的计量。   李剑峰表示,指引意在向新协议靠拢将便于银行更加细节的了解计算的每个枝节,将有利于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实际上,国外大银行已经开始实施新的巴塞尔协定,我国如今处于征求意见的阶段,向国际靠拢有利于我国与国际接轨。 <!--/newstext--> <DIV style="FONT-SIZE: 14px; TEXT-ALIGN: right">□ .傅.苏.颖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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